当前位置:首页 >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1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
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遵循《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工作,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