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5/29 17:16:14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班级:法学123

姓名:高保仓 学号:201202014321

安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安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科,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三,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侓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公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科,辩护人张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在被告人家中被告人李科因与其未婚妻杨洁敏发生口角矛盾,在被告人李科将被害人杨洁敏推倒床上绑其手脚的过程中心起杀意,将被害人杨洁敏勒死在床上。而后被告人李科把被害人的尸体封闭在电视机纸箱中,藏于自家的储物室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害人的尸体,捆绑被害人的绳子,装尸体的箱子以及封纸箱的胶带上的指纹,书证×××,证人×××的证言,河南省安阳县公安机关的勘查,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科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敏洁发生争吵,将被害

人勒死,并捆绑放在纸箱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带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2015年5月1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搜索更多关于: 法律文书写作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班级:法学123 姓名:高保仓 学号:201202014321 安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安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科,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三,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侓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公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0日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