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025-01东源电器集内部审计制度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
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 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 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6、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 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 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 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 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 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 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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