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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个人所得税,促进居民消费
摘 要:2010年5月,国务院提出了“突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从内容上看可以认为是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提速。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构成中,一直以来流转税比重高,所得税比重低,而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直接税,通过直接税的调整来促进居民消费更为显著。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居民消费 扩大内需
税收通过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是现代主流的消费理论,不管是凯恩斯学派促进“有效需求”的绝对收入理论、货币学派包括未来收入的永久收入理论,还是莫迪利安尼基于消费和储蓄的生命周期假说,都认为居民的消费能力由其收入决定,尤其是可支配收入。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种,其税负由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直接承担,对其实际收入和生活影响较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0年5月,国务院提出了“突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从内容上看可以认为是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提速。而目前情况,我国的税收收入构成中,与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相比,一直以来流转税比重高,所得税比重低,而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直接税,通过直接税的调整来促进居民消费更为显著。由此以新一轮税制改革提速为契机,把重点放在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即通过税收调整来刺激居民消费,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
一、实现税收收入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以税收政策调整来促进消费,就应当向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构成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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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体制,因为是以企业为纳税对象,税收的调整往往容易通过价格机制进行税负的转移,将税收的调整通过商品价格最终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不利于收入分配调控。尽管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企业部门边际税收负担虽然历年有波动,但整体上处于下降趋势,从1994年的17. 1%下降到2005年的8. 3%,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企业部门可将大量间接税转嫁给居民部门承担,由此降低了居民部门的总体可支配收入水平,导致居民消费不振。由此,要真正实现通过税收来促进消费必须向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转变,长期看,可以通过降低企业部门税负为源头的税制改革,最终通过“一减三增”的经济良性循环来实现消费促经济增长的目的。总体上,税制改革以“一减”,即适当降低或减抵免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为源头,由此通过增加居民消费来达到促进“三增”,即经济增长、企业部门税收增加、居民部门税收增加的经济良性循环发展(实际上,“一减”还可以促进企业投资、促进出口等)。中国13.7亿人口的消费群体,若税制实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收入构成,且各税种之间能合理协调,那么,即使在像全球金融危机这种外部环境严重恶化的情况下,中国自己本身就可以通过国内庞大的消费扩大来刺激需求从而保持甚至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
二、降低整体税负的同时加大对个别行业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作为消费品的提供者,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2008年我国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占全国税收的比例达47. 25%,占企业缴纳税款的59. 83%,即这部分是可以转嫁的。在减税趋势下,从企业角度应在现有税收制度基础上从不同层次逐步降低其税负水平,同时根据受益居民群体因素考虑对个别行业应给予更大幅度的优惠。
(一)进一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2008年末,我国私营企业657. 42万户、个体工商户2917. 33万户⑤,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规模纳税人。第一,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50-200元。现行营业税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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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在如此低的起征点上,如果考虑其经营成本和当前一般生活用品的价格水平,实际上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营者只能够勉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从一个家庭的角度考虑则几乎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可见,当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第二,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上,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按17%或13%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只能取得由基层税务部门按6%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这部分货物存在高征收低抵扣的问题,由此在购买过程中往往采取对小规模纳税人压低价格的方式购买,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低为3%后,这种情况更为严重,由此进一步压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盈利空间。由此,为了提高这一群体,特别是个体经营者税后的可支配收入,应在调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起征点。其次,要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开征正常增值税发票的通道,以避免受到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买他们产品时在价格上的歧视。实际上,目前大多数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目的就在于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消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一方面可以减轻他们的税负,提高他们的税后收入,增强他们的消费能力,由此促进消费;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经营成本,增加他们提高员工薪金的空间,实际上也间接地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员工的工资,也可以提高这一群体的消费能力。
(二)加大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和解决特殊群体就业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中国有庞大的适龄就业群体,由此应对解决就业贡献大的企业给予更大的税收扶持力度,这类企业主要有两类:第一类,解决就业人口最多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的99%,数据显示,中小企业提供了城镇就业人口75%以上的就业机会,吸纳了75%以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见其在解决就业中的重要地位;另外,在城市化进程中对众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则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二类,吸纳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特殊群体,例如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城乡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军官和士兵家属、残障人员等,这类人员由于体制改革的原因或者国防服务的因素在就业过程中处于劣势,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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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这类人员的企业实际上还承担劳动力培训成本。实际上,这两类企业解决居民的就业问题也就是保障这些就业居民的收入水平,而这些就业对象基本上处于中当前的中低收入阶层,对其加大税收优惠更为必要。由此,对于这两类企业应该在享受正常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减税改革的前提下,按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比例享受更大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第一,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如前所述的税率调整外,还要给予一定额度的减免,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上给予减免,同时充分利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第二,适度扩大税收政策优惠企业范围,目前虽然吸纳这些人员就业的企业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但面较窄,纳税主体上仅限于国有企业,在行业上也基本不涉及部分服务业,在税种上不包括增值税,由此,下一步的税收优惠应该将优惠政策放宽到所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行业上将吸纳就业强的建筑业、娱乐业和全部服务业。其次将减免、抵扣的税种也包括增值税。这样,通过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调整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小企业和纳特殊群体就业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刺激这些企业提高就业容纳能力、提高这些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最终增强这些就业群体的消费能力,促进消费。
(三)加大对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促进农村消费。作为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农村一直将是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虽然目前取消了对农村或农民的全部税收,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加上其他消费品的上涨,而粮食价格上涨不明显,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但其消费能力并没有提高多少。其次,针对生产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等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环节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但由于是直接针对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终端的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另外,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反造成了他们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税金却无法抵扣的局面。种种原因,现行对农业大幅度的税收优惠而农民受益却极少。针对这种情况,对促进农村消费的税收政策操作主要要靠增值税:第一,在对生产和销售环节减免税收的同时,与其他消费领域不同,允许农是:由基层税务机构每一个月或一个季度集中代开并报销,而其报销份额则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在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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