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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巴塞尔协议的资本规定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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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3 3:03:21

浅谈巴塞尔协议的资本规定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及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回顾和总结了《巴塞尔协议》对国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评述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现状,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管理与《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还存在一定差距,并就其原因做了深入分析。文章最后一部分重点就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资本比率管理问题提出了若干对策,以期对相关决策部门的政策制定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资本比率管理
一、巴塞尔协议对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西方各国银行在普遍经历了资本充足性的持续下降,许多跨国银行向发展中国家的货款迅猛增加,各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风险性融资也大大增加,终于爆发了全球性的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为了防止“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国际连锁反应,也为了保证国与国之间商业银行业务的平等竞争,建立统一的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及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标准的协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它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定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多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它对国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做了如下规定:
(一)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协议重新确定了资本组成的含义,将银行资本分为两档。第一档为核心资本,包括股东的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为从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本重估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证券和次级债务等。
(二)风险权重的计算
巴塞尔协议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科目,根据其广泛的相同风险进行加权后制订出风险加权比率,作为评估资产立足程度的重要标准,而将其它常用的衡量方法作为补充形式。
1.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分为以下四等:
(1)0%风险的资产为:现金,在本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对本国中央政府的货款,由本国中央银行担保的贷款。
(2)20%风险的资产为:①对多边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押品的债权。②对D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③对OECD 以外国家碑辫的银行余期在一年期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④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⑤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3)50%风险的资产为:有全部抵押的房屋贷款,对本国公共部门的货款或由该部门担保的贷款。
(4)100%风险的资产为:①对私人机构的债权;②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③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定值和议此通货融通的除外);④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⑤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⑥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产负债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⑦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⑧所有其他的资产。
2.表外科目风险的计算
(1)0%风险:类似初始期限用一年期之内的,或者是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2)20%风险:与贸易有关的短期债权(如有担保的信用证)。
(3)50%风险:履约担保书,即期信用证,证券发行便利,原期超过一年的信贷额度。
(4)100%风险:直接货款的替代方式。例如,起担保作用的即期信用证。银行承兑包括类似承兑的业务,回购协议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远期购买,远期存款,部分付款的股票和证券等。
(三)标准比率目标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经过5年过渡,逐步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以后,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目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这是共同的最低标准。
(四)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协议同意让各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金。如果一国对其本国的银行没按该协议所规定的厚则实行蓝管,或者被认为没有这样做,则该国的银行在其他国家的业务活动就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其业务的开展

将面临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的差距及其原因
巴塞尔协议已经得到世界各国银行业的普遍认可,并逐步按其目标要求运作。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其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
(一)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
(表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各年资本充足率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年、2001年相关数据得到
由表一可以看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没有一家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到了1997年,除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CAR)略有提高以外,其余三家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反而进一步恶化。1998年,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问题,财政部定向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由国有商业银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准备金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购买,从而使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大幅度提高,接近甚至超过8%。但是到了2000年,各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又再次降低。这只是简化计算得出的数据,如果在计算过程中考虑剔除因素,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应远低于上表水平。
随着我国近几年越来越重视国有银行的资本制度,解决国有银行资本短缺的问题上是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这却不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全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可以高枕无忧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实际上还比较差,抗风险能力也还比较低,提高资本充足水平还是国有商业银行今后必须加强的一项工作。
(二)对核心资本充足率和附属资本充足率的分析
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达到了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最低标准,到了1998年以后更有了大幅度提高,远高于4%(见表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充足率水平是非常低的,而在1998年,除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连1%都达不到,中国工商银行的附属资本充足率竟然还出现了负值。通过对比表二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和附属资本充足率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在1994年就提出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概念,但国有商业银行关于资本的管理主要局限于核心资本,对附属资本及管理还未有足够重视。
(表二)国有商业银行各年核心资本充足率和附属资本充足率列表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年、2001年相关数据得到
(三)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际资本状况做进一步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资本状况要比账面资本记录严峻的多。《巴塞尔协议》规定,评价银行实力和抵御风险的新的指标,要求国际性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由重视资产总值转向重资本对资产的比率,由扩张性转向更多地考虑流动性和安全性。而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扭曲了信货资金的基本属性,信贷资产财政化倾向严重,企业贷款软约束等,导致银行资金呆滞沉淀,资产负债比例失调,经营风险日益剧增。据估计,我国国有企业资金的80%是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而这些贷款中属于逾期沉淀的占40%以上,成为呆帐的达40%,中国工商银行的信贷资产余额中所占比例已超过20%,其中呆死部分约占57%。根据这一估计,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2.4万亿的信贷资金存量中有近4000亿处于呆滞状态,其数额已远远超过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资本金。其次,各家银行也没有将资本率的管理与资产负债管理作为有用的管理手段,运用到实际的经营管理之中,经营管理的现状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直接影响了银行的经济效益和后劲。所以,《巴塞尔协议》的实施给我国的国际融资,外资银行的引进与管理带来较大的压力。
(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的项目设置不尽合理
由于历史的缘故,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也是由原专业银行的资金平衡表转化而来的,其中保留了相当多的旧的项目安排。此外,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些银行性的集团,究竟什么应当作为银行集团的成员进行资产与资本的计算,什么应当剔除在外,没有严格规定。这些都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比率计算造成技术处理上的困难。
(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资本率中风险权重的计算尚未统一
尽管《巴塞尔协议》已为国际商业银行界所共同遵守,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国家的银行还没有统一起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还不能按《巴塞尔协议》计算出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率。同样,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全面实行资产风险管理,没有对资产风险进行量化,因此,即使像工商银行按《巴塞尔协议》

基本要求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精神定出了风险权重,以计算风险资产,但是,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也仅在本行内制定,没有统一风险权重。以《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率的管理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统一的计算资本率的方法,各家银行之间不能进行正确的关于资本率的比较与分析,也无法将资产负债管理的方法与资本率管理的方法统一。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资本率的计算还没有完全解决。
三、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本比率管理的若干建议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既是对我国金融改革的挑战,也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如果我们不尽快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则要求银行业,更会加大与国际金融业的差距,降低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的信誉和地位,延缓金融国际化的步伐。因此,结合中国国情,自觉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规则,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变国有独资为国家控股
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金融业是一种风险性产业,而金融企业又具有公共性,因而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从而要求其既应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基本导向又应不遗余力防范金融风险。
然而,若是国家全资银行,资金全部由国家拨付,资本量的概念模糊,和《巴塞尔协议》精神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很难做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如果进行股份制改造,就可以对资本量进行明确界定,对国有资产进行重估,发行普通股和金融债券,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体现了国有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特征,产权更明晰,责权更明确,银行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一个明确的量的概念,而且扩大了银行资本来源,提高了资本实力。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二)充实核心资本,适当增加附属资本项目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仍有未达到8%的标准的,因此要注意充实核心资本。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外的股份制银行不同,它们都是国家全资本的银行,资本增长的途径要少些。一方面取决国家增资,另一方面是通过自身积累。在非股份制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自有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的信贷基金,一是银行创建时国家拔给的信贷资金;二是银行从每年盈利中提留的信贷资金;此外,也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都应:适当调整年度收益分配比例,调增发展基金比例,尽快补充自有资本;确立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呆帐准备金制度。
相对补充核心资本,增加附属资本的办法也许会松动一些。依据《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附属资本的定义,增加附属资本的办法有: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的金融债券,对现有房地产等固定资产重估市价。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无疑会为银行的资本带来大量增殖,而借鉴类似国际上处理呆帐的“债务—股权交换”的办法,转换债权形式,将企业占用短期内难归还的长期贷款转换成某种混合资本工具,变银行贷款为银行投资,也不失为一种思路。
(三)控制不良贷款数量,提高真实资本水平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其内在机制上的原因,导致了大量不良贷款的发生,背上了沉重坏帐、呆帐负担。尽管近年来国家及国有银行自身都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经营风险,但这些巨额的坏帐、呆帐却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提高真实资本充足水平的一大障碍。为此,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加快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加快对坏帐、呆帐的核销。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防止新的坏帐、呆帐的发生。从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真实资本充足水平。
(四)改造资产负债表项目
进行资产负债表项目改造,这主要是为计算比较规范的资本比率和风险资本比率打下基础。主要是将资产负债表中一些内容比较模糊的项目明确化,比如对“其他项目”、“外汇业

务资产”等项目进行明细,把不同风险度的资产做出新的识别,剔除不真实、不必要的因素,同时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银行附属机构的资本与资产纳入到资产负债表中来。这样既可以做到资本和风险资产的计算口径同《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计算口径相统一,与国际规范接轨,又能防止国有产权流失。
(五)实施风险管理,建立资信评级制度
资产风险管理是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与金融业自我约束的结合点,它的核心就是通过对资本金的一系列管理,来制约银行业的资产规模、结构和风险程度,并达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一致。然而,在我国风险管理却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因此,应根据《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成分和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结合我国银行体制以及会计制度的特点和实际,对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构成做出统一的规定,并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特点,分别定出资本充足性要求比率,采用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最低目标标准。《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划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们应在《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精神指导下,制定出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资信评级制度。
参 考 文 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概述[M].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1(4).
[2]李 梅.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3]杨 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5).
[4]葛兆强.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导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1).
[5]王 亮.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对中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及对策的研究[J].统计研究,2003(1).
[6]张弘强.资本比率管理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J].黑龙江财专学报,2000(6).
[7]何五星,杨清平.谈巴塞尔协议的资本规定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下降的原因与对策[J].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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