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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和发电设备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风电功率预测预报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福建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厂。省级电网统调发电厂是指由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控中心”)直接调度和单机出力许可(不含流域总出力许可)调度的发电厂。企业自备电厂暂不纳入本办法考核。核电机组纳入本办法考核,并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全省电网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和接受国家核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风电机组运行管理考核条款与水电、火电不同部分详见第九章节。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有关电力运行管理的规定;电力行业相关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省调控中心电能管理系统(EMS)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故障信息系统)报告。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不与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重复考核。在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中已执行的考核,本办法不进行考核。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省调控中心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市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各有关电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并报省经贸委和省调控中心备案。
第七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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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调度原则,接受各级经贸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省调控中心每季度应通过“三公”调度网站发布一次电网季度“三公”信息,内容应包括:
1、通报上一季度电网和电厂运行情况;
2、全网统调火电厂各种结构电量完成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电厂运行考核情况;
3、下一季度电网运行初步计划; 4、设备检修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电厂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省调控中心会同发电企业定期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省调控中心备案,省调控中心应尽力配合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三)对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省调控中心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电厂应落实方案要求的各项保电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省调控中心汇报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四)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省调控中心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电厂实施解列等(包括核电厂)。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
(一)安全性评价。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应达到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对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评价结论,应报省调控中心备案,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省调控中心有权拒绝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二)反事故措施。省调控中心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所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及各项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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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调控中心备案。
(三)对省调控中心年度全网性反事故演习,关联电厂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四)各电厂应根据省调控中心的主网黑起动方案编制或修订电厂机组黑起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省调控中心备案。电厂应落实黑起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厂应进行机组黑起动能力试验。
第十条 事故通报和调查
(一)省调控中心应在“三公”调度网页及时通报电网重大事故,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影响。
(二)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按照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或有关管理规定向省调控中心上报事故信息,在8小时内提供微机型保护和故障录波器报告(对于220千伏线路单跳重合成功的故障且信息系统上传完整的可不上送相关文档资料),在24 小时内提供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上报,并限期整改。
(三)对电力安全事故,按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电厂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意见,提出反事故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未满足本章各条款管理规定、措施的发电企业,每项/次扣罚上网电量 15万千瓦时。
第三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罚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一)未经省调控中心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及快关保护、低频自起动、安全稳定控制装臵、机组AGC升降负荷速率、电厂AVC装臵、系统和主机变保护等继保和安全自动装臵的整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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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省调控中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3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汇报者;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
(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十)省调控中心根据电力调度规程认定的其他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第十二条 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风电除外)
(一)各发电厂应按照省调控中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省调控中心对电厂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
1、对于按照单机下达日发电有功曲线的火电机组,按照单机进行偏差考核(包括投入AGC跟踪有功曲线运行的机组)。机组容量为 1000MW及以上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机组容量范围在 1000MW以下、300MW及以上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2%;机组容量为 300MW以下的,允许单机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2、对于按照全厂下达日发电有功曲线的水电厂或火电厂,按照全厂进行偏差考核,允许全厂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3、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3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的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若出现非计划降出力考核等则不重复考核。
4、当电厂(或机组)投入AGC调频率(跟踪联络线)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
(二)对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
各电厂应跟踪调整省调控中心下达的高压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确保高压母线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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