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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 章 程 (讨论稿) 序 言
西南石油大学是新中国创建的第二所石油本科院校,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以建成\特色鲜明的多科性研究教学型大学\为发展目标,秉承\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弘扬\为祖国加油,为民族争气\的大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创新人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积极服务社会,努力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西南石油大学(英文名为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学校网址为:http://www.swpu.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明德笃志,博学创新\。
第六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术兴校、突出特色、科学发展,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知识创新、文化发展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播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之首。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和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常委会在党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会的职权。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全委会(党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学校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推荐副校长人选;
(六)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十)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外代表学校;
(十二)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
紧急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务会,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和职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 学院(部)、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负责设置本院(部)机构;
(三)制定设置于本院(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院(部)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院(部)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院(部)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学院(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学院(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设立院(部)务会。院(部)务会是学院(部)行政事务的决策机构。
院(部)务会由院长(主任)、(分)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部)教代会主席和教授代表等组成,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院(部)务会由院长(主任)或者院长(主任)指定人员主持。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授会。
教授会是教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会原则上由教授组成。教授会根据学校授权和章程统一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审议、评定职能。
第四十条 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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