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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如何适用行政处罚法?【税务实务】
对于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应体现审慎性原则和合理适度原则
税务稽查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应如何合法、合理、合适地适用行政处罚法?本文给出了两大原则和五种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 行政处罚作为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税务稽查中行政处罚定性难、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实现行政处罚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协调适用,寻求合法、合理、合适的税务稽查处理路径,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法律应用层面展开探讨。 一个税务处罚遭纳税人质疑
江苏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缴纳各项地方税收约1000万元,其中营业税约600万元。2015年6月,某地税务机关对这家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发现企业因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导致对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240万元预收定金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经过进一步核实,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该企业补缴营业税约12万元,并追缴相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追缴税款处以50%的罚款,合计约6万元。 对于被要求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企业无异议,及时将应缴税款和滞纳金补缴入库,但对于因政策理解有误造成的未缴营业税款,认为税务机关不应再处以罚款。原因有两点。一是对于这笔合计240万元的预收定金,企业已经在财务账目上记录,只是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而将其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未及时按预收账款申报营业税,并非主观故意的偷税行为。二是企业年缴纳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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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税约600万元,这笔未缴税款约12万元,仅占应纳营业税额的2%左右,且已按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入库,属于情节轻微并已经及时补救的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税务机关应考虑企业的上述情况,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何把握需要兼顾几项原则
这家企业的质疑有没有道理?税务机关该如何应对?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对于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如何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定?这些问题,在征管实践中屡见不鲜,往往也是征纳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审慎性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我国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有三条,分别是通过对违反义务者的惩罚,确保纳税义务得到履行,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通过制裁违法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免受违法者的侵犯;通过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警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见,从上述目的出发,才能坚持行政处罚的正确方向,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把握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执法尺度,体现合理适度的原则。
作为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制裁手段,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判断其是否具备可罚性,并按照行政处罚法之“过罚相当原则”,判断罚与不罚的界限,以及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对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把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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