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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新时期法治进程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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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6 1:16:13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新时期法治进程回顾与反思

中国法治建设的这三十年发生的事情的确太多太多,如何用一个简

短的讲座把它概括出来,我觉得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我下面的这个讲座完全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是我对中国近三十年法治建设的一个回顾,其中的对和错都由我个人来承担。这是我在讲座之前给大家的一个解释。那么下面开始我的讲座。

今天的这个讲座我准备分成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我们近三十年法治建设的起点做一个简单的说明。现在的领导大多都是懂法律的,我们每天都会看到、或者亲身感受到现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好的方面和不好的方面。但是,我觉得如果要对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进行一个评价,不管是好还是坏,首先我们应该回到原点上去,看一看中国三十年前的法治是一个什么状况,有了一个对起点的回顾,再来看我们三十年之后的法治就相对客观一点。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一、 法治建设三十年的起点

(一)国家管理方式:“重人治,轻法治”。

我所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治建设三十年的起点。大家可能都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非常悠久的人治传统国家,我们可以这样讲,从我们阶级社会成立第一个封建王朝夏朝开始,到最后一个王朝清朝结束,几千年的国家管理方式基本上都采取了家长式的管理方式,也就说“人治”。我们说自己的国家为“人治”国家,可能不太好听,那么我就用了另一个比较中性一点的词语—“家长式管理”。这种“家长式管理”最大的特点就是高度集权和专制,各级政府主要借助道德、借助统治者的个人人格魅力以及无所不在的权力来进行管制,来治理这个国家。虽然中国古

代有法律,但法律对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来说,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预备手段。这是我对中国传统的一个基本的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之前的三十年,新中国在国家管理方式上,我个人认为,改变不大。从总体上讲还是具有“重人治,轻法治”的特点。有人会问,中国共产党是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成为执政党后为什么没有改变这样一个“重人治,轻法治”的状态呢。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经常喜欢从传统的政治方面来解答,比如邓小平经常讲,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留给我们的包袱都是人治而缺少法治的。我觉得,当我们回顾中国历史的时候,这当然是一个造成中国“重人治,轻法治”重要的原因,这也是绝大多数人的观点,我本人也持赞同的观点。但我更愿意从中国共产党自身来分析和讲解原因。在我看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新中国前三十年没有走上法治之路,而是沿袭“人治”之路:第一个原因,中国共产党的习惯使然。中国共产党从它成立的1921年到它夺取政权的1949年这长达二十八年的时间自身一直没有受到公正待遇,一直依靠暴力夺取政权来完成这样一个角色转变,二十八年的时间足以使得中国共产党养成了一种非法律的管理国家习惯,在我个人看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正如我之前所讲的那样,二十八年的时间足以养成了一种非法律的管理国家的习惯,要让一个成功者放弃他的习惯做法是很困难的,他就是这样来夺取政权的,按照惯性,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应然用一种非法治的管理方式来治理国家,比如依靠政治运动。第二个原因,中国共产党对现代法治的认识不足。当时中国共产党从整体上来讲对新时期的法治了解、认识不够,这个从党的总体构成就可以看出来。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一天起就是一个以代表社会下层工农阶级为主的政党,在这个政党里面,主要的构成人员百分之

八九十都是社会最下层的工人、农民这两个阶层,而这些人没有受到西方近现代的法学教育。同时,在原来的那个旧体制之下,中国共产党是被迫害者,他们对法律有一种天然的反感。慢慢养成了一种习惯,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制度,他们都不喜欢。而中国共产党的高层领导人里面,真正受过近代法学教育的人非常非常少。在中国早期第一代领导人里面,我认真地梳理过,学过法律的、接受过近代法学教育的只有几位,一位董必武,一位是李大钊,其他的,翻遍所有的党史都再也找不到这样的人了。一个政党的主要构成人员没有受到过近代法学教育、没有经受过这些东西,那么他们对近代法治的认识也是有问题的,他们没有办法理解法治对一个现代国家的管理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第三个原因,没有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角色转变。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中国共产党的角色转变没有完成。应该讲,它一开始是个革命政党,因为处于一个夺取政权的阶段。但到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它始终没有完成从革命政党到执政党的角色转变,仍然在很长的时间段里面坚持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大家都知道,列宁曾经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这也是国家共产主义一直非常坚信的一句话,他说,革命是不受法治限制的,可见,没有完成自己的角色转变,始终把自己当作一个革命政党,而不是一个执政党。所以说它在早期,也就是前三十年治理国家的时候更愿意通过非法治这种习惯性的手段。关于这句话,我有一个更实证的东西来证明这一点,也就是1958年毛泽东中央政治局的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讲到了这么一句话:一切正义的、有生命的事情一开始都是违反的。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句话对一个革命者来说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但对一个管理者来说,说出这样的话,在现在的人看来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毛泽东公开这样讲了,“凡是正义的、有生命的

事情都是违反的”,就是说现行的制度都是不合理的,都需要被推翻,毛泽东六七十岁的时候还有重上井冈山的想法,把他一手建立起来的政权推翻重来,可以看出,让这样一个夺取政权后角色没有转变过来的政党来用法治治理国家是不可能的。这样一些问题导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前三十年我们国家基本上是一个“重人治,轻法治”的国家。 (二)法治发展:积累非常有限。

上面这些原因导致了建国前三十年在法治上面的积累是非常少的,当时中国的法治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我给大家做了一个梳理。

首先在立法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立法方面没有做出什么实质性的进展。虽然现在很多人经常讲,说前十年在立法上有很多成绩,确确实实如此,如果仅仅从立法数量上来讲前十年是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大家看一看这十年都制定了一些什么法律,我统计了一下,大概有这么两类,一类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样一些组织法规,现代国家建立以后为了证明自己的政治合法性都会制定一些组织法,这是不可臵疑的。第二类为《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这样一些特别法,构成一个社会最基本法律秩序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比如《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样一些法律在新中国前三十年一部都没有。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当时党对法律的理解程度是什么样的,基本上将法还当作一种发动群众的工具。除了这样一些法律以外,新中国前三年再也没有制定出其他的法律。非常有意思的是,从1957年以后,作为我们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基本上没有认认真真的开过会,有一个非常准确的统计数据,从1966年5月到1975年十年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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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新时期法治进程回顾与反思 中国法治建设的这三十年发生的事情的确太多太多,如何用一个简短的讲座把它概括出来,我觉得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我下面的这个讲座完全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是我对中国近三十年法治建设的一个回顾,其中的对和错都由我个人来承担。这是我在讲座之前给大家的一个解释。那么下面开始我的讲座。 今天的这个讲座我准备分成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我们近三十年法治建设的起点做一个简单的说明。现在的领导大多都是懂法律的,我们每天都会看到、或者亲身感受到现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好的方面和不好的方面。但是,我觉得如果要对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进行一个评价,不管是好还是坏,首先我们应该回到原点上去,看一看中国三十年前的法治是一个什么状况,有了一个对起点的回顾,再来看我们三十年之后的法治就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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