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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XXX—20XX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制定。 本规范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宏伟、张建明、刘志忠、张慧强、张卓然、李毅锋、何小菱、黎广南、梁远曦、高源、叶峰、邓锦尚、陈富雄、曾爱东、梁小明、杨晓峰、唐仲宁、吴斯栋。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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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各类型鉴定报告编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CECS 252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2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DB44/T 724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程
DBJ/T 15 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房屋
符合GB 50292标准的民用建筑。 3.2
房屋安全鉴定
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设计规范,对房屋结构的材料、承载力和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检测、计算、分析和论证,并给出结论。 3.3
完损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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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过目观、检测和定量及定性的分析,对房屋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必要时辅以测试和验算,以构件或房屋的完损程度确定构件或房屋的完损等级。 3.4
危险性鉴定
根据房屋损害情况,对房屋结构构件和房屋的危险性和影响范围进行定性及定量的鉴定评价。 3.5
可靠性鉴定
对既有房屋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3.6
专项鉴定
针对既有房屋的专项问题或按照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4 基本规定 4.1 基本原则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编制,在满足通用技术要求前提下,尚应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目的,符合专项分类鉴定要求。 4.2 鉴定报告分类
鉴定报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 b) 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c) 建筑可靠性(安全性、正常使用性)鉴定报告; d) 建筑专项鉴定报告:
1) 建筑抗震鉴定报告;
2)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报告; 3) 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一般情况下,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报告封面; b) 报告注意事项; c) 报告首页表格; d) 报告主体目录; e) 报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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