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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冀外院?2013?45号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中层部门、全体教职工: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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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做好日常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秦职改办?2010?2号)、?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秦人社?2011?240号)、?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0?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聘用办法
第三条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是在上级核准的岗位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政策,负责组织领导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五条 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考核、评议、推荐,向领导小组提出拟聘用意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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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成员不少于11人。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按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聘用。参加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0?57号)规定的岗位聘用条件(以下简称“岗位聘用条件”)和?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冀外院?2010?30号)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以下简称“岗位任职条件”)。
第七条 符合岗位聘用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依据?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量化办法?(冀外院?2010?30号)进行量化,择优聘用。教务处负责教学业绩的审核与量化,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科研业绩的审核与量化,人力资源处负责资历与奖励的审核与量化。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内可申请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上一级岗位,不得越级聘用。
第九条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受岗位设置数额限制,聘用在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聘用期满且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出现空缺,可申请竞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第十条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一般定为三年。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一次,可采取续聘或竞聘方式进行。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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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式。考虑到新任职资格人员的实际情况,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适当增补聘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期满后,学院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申请续聘或按“岗位任职条件”竞聘高一等级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续聘或竞聘高一等级岗位。
第十二条 接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按?关于做好日常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秦职改办?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初聘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的限制。
第十五条 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依据?关于做好日常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秦职改办?2010?2号)、?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秦人社?2011?240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学院“岗位任职条件”,重新进行聘用。
第十六条 符合延长退休条件的高级专家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按?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秦人社?2011?2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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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个人提出申请; (三)中层部门初审; (四)人力资源处审核;
(五)教务处、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处进行量化测评;
(六)学院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提出聘用意见;
(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九)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学院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相关政策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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