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所谓“失之过宽”,是指面对社会矛盾纠纷,有些领导长期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不惜“以妥协求和谐”、依赖于“花钱买平安”,处理问题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造成“会闹的孩子有奶喝”。而许多通过正常渠道理性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被一拖再拖甚至是束之高阁,那些通过闹访、缠访来表达的诉求却不断受到媒体和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于是产生了一种误导:如果想让问题得到解决,就得闹访、缠访,这在客观上“激励”了更多的人采用法律外的方式甚至通过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导致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局面,人为助长社会矛盾愈加激烈,这又倒逼政府要拿出更多的人民币去解决人民矛盾,维稳成本无疑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的一个日益沉重的负担,这反过来又相对削弱了政府在民生方面的投入,“社会保健”透支越积越多,于是又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所谓“失之过严”,是指将群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以“左”的心态将群众权益或利益矛盾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在近年各地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购销纠纷、物业管理、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资纠纷等往往是主要起因。而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因利益之争而引发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于利益的冲突一般是理性冲突。但有关部门面对这样的矛盾时,往往“失之过严”、“上纲上线”,不恰当地将其政治化并上升为危及国家政权和执政党的政治问题。政治冲突
通常是不可调和的,但利益矛盾一般是可以用理性方式解决的。总是以稳定的名义压制正常的利益表达只会产生更多的不稳定。现在不少地方把许多正常的、与社会稳定没有多少关系的日常生活矛盾和问题都列为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搞得“鸡犬不宁”、“草木皆兵”,再加上“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于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断对维稳综治信访机构扩编增制,各个部门齐上阵,甚至不惜通过非法拦截上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监控正常通信、威胁恫吓等手段,以“确保一方平安”。在面对社会矛盾冲突时,一些地方处置方法简单粗暴,习惯于把大批警力推到第一线去“震慑”群众,有的没有把握恰当的火候和时机,就动用警察甚至是武警采取强硬措施。这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有时反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造成仇警心态、仇官心态。
二、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应对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思维和机制。其关键在于要把握社会治理规律,推动社会治理科学化和现代化。“科学的本质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的基本含义是:我们的理性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探寻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固有的而不是虚构的规律性。科学活动就是事实求是的活动;科学精神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态度就是事实求是的态度。这里要注意的是,实事求
是涉及两类规律性:自然的和社会的。社会规律性因为涉及社会成员及其群体有意识、有意义的活动,涉及各种各样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与自然规律性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现代社会,以人为本越来越从过去的理想变成现今的社会共识,沉淀为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金科玉律,也就是成为一种社会学所说的社会事实。因此,在社会领域,实事求是,也包括从这样的社会实际出发。”⑤提高我国社会治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握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社会治理方略要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法治与德治都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德”的外化即为秩序,“法”的内化即为秩序,法治与德治都是为了社会秩序,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社会治理的基础。首先是法治建设。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灵魂,无论社会管理还是社会自治都必须依法进行。当前,法治受到来自权力、金钱、人情、关系、非理性社会情绪等的扭曲、稀释、通融、异化,使法治权威和宪法至上大打折扣。要维护法的统一、尊严、权威,强化社会运行基础规则,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其次是道德教化。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治理的基础。要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思想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既要反对封建思想糟粕沉渣泛起,又要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旗帜鲜明地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坚决抵制西方文
化中的反社会、反伦理、反道德思潮,反对以追求极端个性为理由而丧失人性,反对以追求无限自由为理由而丧失自我。
第二,社会治理方式要实现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优化社会治理,既要加强党政主导、社会管理,又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社会管理注重自上而下、以权力为主导,重在“有为而治”;社会自治注重自下而上、以权利为主导,重在“无为而治”。二者交织融合、各有侧重,共同立于社会基础之上。如果把社会看作一棵“社会树”,则社会管理是“枝叶”,社会自治是“树干”,社会基础是“根基”,人民幸福是盛开的“花朵”。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何者为主、何者为辅,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基础。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决定了当前社会管理应发挥主渠道作用。但绝不能将社会自治视为可有可无,正如列宁所言:“委托代表机构中的人民‘代表’去实现民主是不够的。要立即建立民主,由群众自己从下而上发挥主动性。”⑥⑦2008年,国务院提出“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并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
第三,社会治理手段要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三手”的有机结合。市场的无形之手、政府的有形之手、社会的隐形之手既是资源配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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