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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控制目标的水平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规定三大目标后,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工程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同时,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管理,工程的质量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进度和投资的控制目标也能够实现。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20]。
1.4.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建筑领域是我国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做的不够好。而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的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特别是健全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招标投标,能够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约束权力滥用行为,有效地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受贿行贿行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管理也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1.5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 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 目实施建设过程 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1.5.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 ,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 ,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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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
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 、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 。
1.5.3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 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 、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 ,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促进作用 。
1.5.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至今 ,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3]。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我国目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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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关系存在的法律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对双方争执判定的法律依据。现代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大,所涉及的方面和关系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就使合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为只有合同才能把项目各方复杂的关系明确下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保证项目的成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将会更多的接触到国际工程。国际工程是要按国际惯例办事的。国际惯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严格的合同管理。 然而,就我国日前情况来看,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还远未受到普遍的重视,管理水平与国际惯例要求相比更是差的很远。虽然我们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强调要按合同来管理项目、来规范合同的管理,但实际情况仍差强人意,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往往不能按项目合同规定处理合同问题,仍然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惯例和依靠上级行政命令解决合同问题,造成合同管理失控,项目合同的总体经济效益不高。
(2)招标人在招标时没有选择通用的、有权威性的标准合同条件,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风险和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了不平等条约。这样的合同是搞不好项目合同管理的。
(3)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不参与项目合同管理,而招标人或工程师只参与项目合同管理,一般不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因此,我国把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合同管理人为的分割为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
(4)某些发包人只授予工程师检验质量的权力,不进行合同管理。由于没有经济制约手段,是不能对项目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4~8]。
2.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市场机制有待完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不严谨比如在承发包过程中的 “ 双合同” 、“ 阴阳合同” 。业主在公开的招投标过程中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合同,此合同是合法的,但却是仅供有关部门备案用的。在承包商中标后,业主会要求再签订一份合同,这份合同才是供实际执行用的。供实际执行用的合同大部分是业主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迫使承包商接受一些不公平要求。这两份合同,一份满足《合同法》要求,一份满足《招投标法》要求,但同时一份违反了《合同法》要求,一份违反了《招投标法》要求。再比如,我们只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却没有要求业主提供预付款保证。虽然要求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资金必须到位,但资金到位并不等于业主会按时拨付工程款给承包商。这是有缺陷的,我国每年几千亿的工程款拖欠以及农民工工资拖欠与此不无关系。
1981年颁布《经济合同法》后,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对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1999年10月1日起履行《合同法》以后,《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 依托于《经济合同法》颁布的相应条例和办法也随之废止。由于《合同法》 是程序法,无法依据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所以《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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