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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作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退伙)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同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的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为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发生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P80页
入伙和退伙 入伙: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任意退伙(协议和通知)、法定退伙(当然和除名)
协议退伙:1)约定退伙事由、2)一致同意、3)难以继续参加合伙 通知--:不造成不利之下,提前30天通知
当然--:1)死亡、2)丧失偿债能力、3)吊销、关闭、破产 4)丧失资格 5)财产被强制执行
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或重大损失造成损失 3)不正当行为 4)协议约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人才中介服务)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法定数量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
5)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 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b)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c)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d)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必退伙
合伙企业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可解散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于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利益的。 外经贸3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收到证书1个月内办理登记 外国出资不低于25%
可约定期限,也可不约定。
必约定行业:1)服务性行业 2)土地开发和房地产 3)资源勘查 4)国家规定限制项目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二、中外合作-契约式、法人资格非特定
1、45天内决定批准与否
2、管理形式:1)董事会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三、外资企业--- 90天内决定批准与否,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15%
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法
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聘用关系
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聘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尊重人才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职工参与监督原则
二、人员聘用的方式、组织和程序 方式:选聘、招聘和其他方式
三、人员聘用的登记 10个工作日内 办理聘用登记
第二节 人员招聘
执业资格:责任较大、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 三、人员招聘的程序 公示期为7-15日 四、人员招聘的纪律与监督
监督:三“公”一“监督”
第三节 聘用合同
1、目的在于工作过程的完成,而不是成果的实现
2、在本单位满25年,或连续满10年距退休不足10年,应要求可订立至退休。 3、试用期:
1) 不满6个月 无试用期
2) 6个月-1年 不超1个月 3) 1-3年 不超3个月
4) 3年或以上 不超6个月
4、服务期:出资招聘、培训、其他特殊待遇 可约定 5、保密:提前通知期不超6个月
6、无效合同由法院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履行原则:全面、亲自
解除合同:提出之日20日答复,未予答复,视为同意解除
单方:连续10日旷工或1年内累计20日
第四节 受聘人员的考核
考核种类:年度考核 聘期考核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
考核的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续聘、解聘、调岗的依据
第五节 人事争议的处理 一、人事争议处理概述
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调解组织调解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时限:50日 人事争议仲裁:
60日内申请,1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7日内送副本,15日内提交答辩书 上海:7日内决定受理与否,10日内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60日内结案,延期不超30日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二、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客体:劳动力的转让、使用和保护 内容: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确定的,即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 2、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既有经济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关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劳动仅可得到劳动保酬,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4、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纠纷则适用《合同法》。 5、劳动关系的形式是书面的,需用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务关系的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
法定条款(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报酬、纪律、终止条件、违反的责任) 约定条款(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违约金) 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 (二)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用人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三)终止 四、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履行:指集体合同的双方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2)集体合同的变更:指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集体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删。 (3)集体合同的解除: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4)集体合同的终止: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2、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1)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①当事人的申请;②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当事人的申请:应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3)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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