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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中介师法律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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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 3:17:27

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

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质)

1. 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2. 法具有普遍性,规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一项法律规范可以对任何人反复适用。 3. 法具有可预测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作用

1. 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法本身所发挥的作用,六个方面

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

两个方面: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公共管理) 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分类

1. 成文法和补成文法 2. 实体法和程序法 3. 根本法何普通法 4. 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效力广

特别法:特定的人事

5. 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律的渊源

法律渊源又称法律规范的形式,是一种形式来源

1. 制定法 2. 习惯法 3. 判例法 4. 引证法 5. 宗教法

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形式,主要有

1. 宪法 2. 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法律指特定的何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我国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是除基本法律以为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行政规章或部门规章

4. 地方性法规

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

5. 自治法规

6.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通常由三要素组成,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的种类

1. 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 内容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不同于法系

法律体系也不同与立法体系

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的域外(境外)效力 外国人对我国国家和公民实施犯罪行为时,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的失效时间。

终止失效的日期,期限届满即终止生效

新法律颁布实施,相应的旧法律就自行失效 决议,命令,宣布废止的 条件已经消失的

法的遡及力: 新法对老的法律是否有效的问题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者外,都适用我国法律。

法律的效力层次

1. 比高低 制定机关的低位(级别)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也高 2. 在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3. 同一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效力高于之前制定的

4. 同一机关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解释的种类

1. 主体和效力上的分类:正式解释及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 2. 外延上的分类

扩充解释 限制解释 字面解释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通过法律规范转换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建立在经济基础上) 2. 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3. 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是:公民,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物 行为 智力成果

3.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力和义务。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要靠主体权力的行驶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为前提的,这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

1. 法律责任是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2.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有内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依靠国家强制力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予以追究,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行使这种职权。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5要件)

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

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类:财产所有关系(归属关系静态)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

2.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其主体是不可分离的。

人身关系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在一定情况下和财产关系相联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权:知识产权相关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与婚姻家庭相关的继承权。

民法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 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 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法律事实称为事实构成。 民事主体

一 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没有的以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公民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经厉害关系人申请(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寻找失踪人公告3个月。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当排列在前的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时排列在后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 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包括精神存在障碍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了顺序担任监护,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兄和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法人分为两大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指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法人设立的条件

依法设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根据法人成立的目的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确定的,因此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完全一致。 法人和公民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开始和终止的原因内容和范围不同 不同 内容和范围是可以随着它的成立目的、业务范围的变更而变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根据法人成立的目的及有关部门法人 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批准的业务范围确定的,不能享散或撤销 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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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 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质) 1. 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2. 法具有普遍性,规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一项法律规范可以对任何人反复适用。 3. 法具有可预测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作用 1. 规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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