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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12010 建设工程施工虚了制度
2Z2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P44-45)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5、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一)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二)开工报告与监理报告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即业主、项目法人)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要申请,向有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区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划拨:先取得规划许可证,再申请用地;出让:规划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先拿地后领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应当具备施工条件;如果有监理,需要监理单位出具证明,确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拆迁应按照预定计划,进度要能够满足开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取得规划许可证 3、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确定施工企业 5、有经审查图纸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查 6、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续表 7、资金落实 建设工期一年以内,到位资金50%以上;一年以上,到位30%以上 8、法定其他条件 8、法定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审批期限 1、依法应当委托监理单位的,必须委托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消防法》规定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给证 15日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也要报告;中止超过1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真题】
1、根据《建筑法》,开工报告制度是指( )【2014】 A.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开工条件的确认 B.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审批制度
C.建立单位对施工企业开工准备工作的确认 D.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开工条件的确认 【真题】
2、某建设工程预计建设工期13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2010年】 A.20 B.30 C.40 D.50
3、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向( )报批。【2011年】
A.公安消防机构
B.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上级主管部门
4、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18个月,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原则上最少到位资金为( )万元。【2011年】 A.100 B.200 C.600 D.1000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 )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2013年】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房屋销售许可证D.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筑工程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2013年】 A、已经办理了用地批准手续B、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通过了审查
C、消防设计图纸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D、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E、已经办理了招标投标核准手续
7、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 )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2010年】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公安消防机构C.安全生产监管部门D.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8、建设单位取施工许可证后,若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 )个月。【2012年】
A.1 B.2 C.3 D.4 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Z2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登记范围内承揽工程。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企业资质应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有业绩进行划分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 资质类别 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化工石油、市政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12类 资质等级 特、一、二、三 或者: 特、一、二 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1-3个等级 墙、预拌商品混凝土等60类 或者不分等级 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 分一级、二级或者不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分等级 金、架线13类 劳务分包 三、施工的资质许可
我国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资质管理体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资质统一监督管理;专业部门配合 2、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资质统一监督管理;专业部门配合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象征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本地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资质许可权限 2、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范围: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央企)及其下一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4、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一级、二级;5、公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范围:1、施工总承包二级;2、专业承包一级;3、专业承包二级;4、专业承包不分级(上表另行规定的除外) 范围:1、施工总承包三级;2、专业承包三级;3、劳务分包;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申请项数 (一) 申请 可申请一项或多项;申请多项的以等级最高的为企业主项资质 1、首次及增项申请,不考核以往业绩,按最低核定2、已有设计资质申请相同、相近建筑资质的,可以将以往业绩申报,但申请的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现有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级别核定 (二) 续延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如需延续应在届满前60日前,申请延续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章守纪,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条件满足资质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长5年 建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代等变更:1、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30日内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部里发证的,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向注册地省厅申请,省厅报部 合并:新设立或存续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 企业 分立:根据实际条件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核定 改制:资质条件不变,按变更;资质条件变化的,申请重新核定 (三) 变更 办理程序 (三) 变更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的,申请之日起前1年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2、撤销(许可机关的原因) 3、注销(程序问题):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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