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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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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7 19:19:37

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打击报复教师的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负法律责任;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1(单、判、多)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2(单、判)1986年4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5年3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多)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享有申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多)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入学权;就近入学权;不交学费权。 职业学校学生:申请发放培训证书权。

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女生的特殊教育权利;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权利。

5(多)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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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特殊学生的特定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水平的义务;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的义务;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职业学校学生:主要是适当地缴费的义务。

6(单、判)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其中相当部分属于相互打闹戏耍或无意之中造成对对方的人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被伤害者给予民事赔偿。

7(多、单、判)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1(多、单、判)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又称非诉讼渠道。

2(多、单、判)《教育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教师申诉的程序: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并依次序进行。 3(多、单、判)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分为两种:校内学生申诉简称校内申诉;教育行政申诉。目前这两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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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是:先校内申诉,然后再行政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性。 申诉范围:一是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将申诉范围定为受教育权和民事权利;二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将申诉范围定为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4(多)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5(多)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主管恒定;诉讼专属;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6(多、单、判)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二是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二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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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打击报复教师的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负法律责任;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1(单、判、多)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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