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
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本社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 社员大会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经参会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人,其职权为: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单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内
部审计;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代表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通过取消社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用金据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营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
有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社不吸纳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第四章节 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
(二) 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 量化公积金之后的盈余; (四) 银行贷款;
(五) 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及个人的扶持、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其进行会议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社与社员的交易与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的非社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使用: (一)
提取30%的公积金,用于补亏损、扩大三产经营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6
(二) (三)
提取30%的公积金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可分配盈余的60%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
(四) 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盈余、公积金、社员出资依次补足。
第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依照《农民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章程由本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字:
年 月 日
7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