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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管理职责………………………………………………2 第三章 评价内容………………………………………………6 第四章 评审方式工作流程……………………………………7 第一节 准备和申请…………………………………………7 第二节 现场查评……………………………………………8 第三节 报告评审……………………………………………10 第五章 备案方式工作流程……………………………………12 第六章 评价整改………………………………………………12 第七章 监督检查………………………………………………13 第八章 附 则………………………………………………15 附表:
1、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16 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20 3、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25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华北区域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应当满足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入华北区域各级电网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机组容量和对电网安全影响,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采取以下二种方式:一是评审方式,二是备案方式。
(一)评审方式适用于以下发电机组:
1、华北区域单机额定容量在12兆瓦及以上,且出线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所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
2、华北区域风电场装机容量在10兆瓦及以上的所有并网运行风力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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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方式适用于上述评审方式范围以外的、并入华北区域电网运行的其它各类发电机组。
第五条 新(改、扩)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时,应当及时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或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设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采用备案方式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用评审方式对相关发电机组的全部或部分设备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风电机组一般以核准建设的风电场为评价单位,其它发电机组一般以机组为评价单位,同一个发电厂多台机组并网运行时,一般应当同时进行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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