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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中的若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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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7:02:11

好,遇到一个疑难的案件,我基本上都是先有结论,那你说凭什么?凭我的直觉,凭我的感觉,我就形成一个看法,我去找理由,找到理由了,找到法律根据了,那我就坚持我的这个结论。当然,也有找不到的时候,那个97年刑法刚公布的时候我就一直在为公然猥亵找处罚根据,因为不久98年我写那个《猥亵罪的探疑》那个文章的时候,我找到上海和济南发生的这样的案件,一个案件是两个人,一男一女,在公园里面做爱。还有一男一女,在电影院后排上做爱,做爱的时候还大喊大叫,影响人家看电影。我就觉得这要定罪,可是我找到现在,我也没找到根据,没办法,找不到,找不到理由,法律上就是没规定,你说聚众淫乱?人家就两个人,对吧?你说组织淫秽表演?人家没要你看。但是,即使如此,就大部分的情形来讲,我觉得直觉基本上没有什么错。

当然我不是说只能靠直觉了,我说的很清楚了,对吧?有了直觉之后,你只是有个预判,你要去找理由,找法律根据,如果大家去看国外有些人的书的话,我觉得,对这个,应该深信不疑,比如说,考夫曼也很强调直觉,那个霍姆斯也好,波斯纳也好,他们都讲这个的,比如说波斯纳说当你开车的时候,突然看到前面有个小孩,你肯定是本能的刹车或者打方向盘,那个时候没有任何一个开车的人在思考,我是直着开过去好呢还是拐一下弯好呢还是就压死他好呢还是不压

死他好呢?不会的,就是个本能,一个直觉,不可能有思考的余地,他是通过这个去讲的。那个,一个世纪前被称为伟大的肯特法官,他解释了他形成判决的方法,他首先是自己掌握案件事实,然后他说我看到公正之所在,道义感在一半的时间里决定了法官的活动,随后我坐下来寻找权威,时而我可能受困于某个技术规则,但我几乎总能找到符合我的案件的原则。这个说的就是什么,事先凭直觉形成一个正义的结论,然后找权威,找权威是找什么?找规则、找法条。而且他说,我总能找得到。其他人还有很多,我就不列举他们的想法。

那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怎么获得很好的直觉?这一点很重要。我经常跟清华的本科生说,我说这四年下来,如果你能形成一个好的直觉,我就说,那就算你法律学好了,我就这样去讲,但是我真的讲不出来怎么样才能形成一个好的直觉,如果真要我谈的话,我的体会,首先,你肯定要很充分的阅读,你要读很多,你要知道的很多,你要观察这个社会,你要了解一般人,你要很关心他人,你要知道他们想什么,他们需要什么,一般人需要什么,一般想什么,我觉得这很重要,不能只是考虑自己需要什么,自己有什么想法,因为法律针对的就是一般人制定的一个规范,以前英国的法官们都高高在上的,不跟平民接触,最近不这样,要提倡跟平民

接触;据说德国的雅各布斯教授,那个波恩大学的,每天下午都去逛什么超市了、什么旧货市场等等去逛,不是想买东西了,就是了解一般人,有一天中午,我在波恩的时候,他就中午请了我吃饭之后,他就拿着一把伞自己就出去逛去了。所以,我也经常想学学他们,北京的地铁多挤啊,我有时候也挤挤地铁,公共汽车也很挤,我也经常挤挤公共汽车,我要在这个车上听一般人聊什么,听他们说些什么需求,有时候也听他们吵架,看他们吵什么,为什么吵,坐上出租车的时候,我一般都要把一些案件拿出来问出租车司机,我要去看他们的判断和我已经做出的判断究竟有没有区别。

有一次,那是好几年前了,北大和清华的食堂同时发生爆炸,但没有致人死亡了,对吧?过了几天,这个嫌疑人就被抓住了,我就跟一个出租车司机聊天,我说你觉得这个嫌疑人应当判多少?死刑!我说一个都没有死,只有几个轻伤的你怎么就要判死刑呢?那北大清华招的学生都是全国最优秀的,一炸死那么多优秀的,那怎么行?危险太大了,死刑!他后面接着说了一句,我不知道该不该在这里重复,他说要是炸个公安局的大楼也就算了。你们怎么能够鼓掌呢?这很显然是不能鼓掌的对吧?我是原话说他的。这个表明他对一些问题还是有他的看法。

许霆案,争议很大,我们很多人都在网上说他无罪,对吧?但是,当我在马路边,当我在出租车上碰到个真实的人去问他的时候,没有一个人认为许霆无罪,这个让我触动很大,我记得很清楚,我从清华坐出租车坐到德胜门,快到德胜门桥的时候,我把这个案件讲完了,讲给那个出租车司机,那个出租车司机他也不知道许霆案,我讲给他听的时候,他说这不行吧,这还是应当当犯罪吧,明显不是自己的钱嘛,怎么能一下拿那么多?所以我们说,网民说的究竟是不是民意,是吧?可能有时候还是真的值得怀疑。不是实名的,瞎说,说了也无所谓,现实中的这个人呢,我面对他的时候,他要说许霆无罪,他可能都不好意思开口,怎么那么贪,拿了17万啊?我怎么说他无罪呢?那不是表明我也这么贪吗?不一样,的确不一样,所以我觉得,了解一般人特别重要,我们有的人写文章的时候,一般人都这么认为,但究竟根据何在,但我在文章中,我也不敢说,一般人都这么认为,因为我在地铁问过谁,汽车上问过谁,我没办法做这样的注释,当我说一般人的时候至少多多少少我是问过几个人的,日本有个学者讲,什么叫一般人,就是在马路上,随便碰到的那个人就是一般人,当然,精神病,等等除外了,对吧?

一定要自己是一个正义的人,这一点很重要,只有自己是正义的才能得出正义的结论,所以,我总是讲那句话,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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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遇到一个疑难的案件,我基本上都是先有结论,那你说凭什么?凭我的直觉,凭我的感觉,我就形成一个看法,我去找理由,找到理由了,找到法律根据了,那我就坚持我的这个结论。当然,也有找不到的时候,那个97年刑法刚公布的时候我就一直在为公然猥亵找处罚根据,因为不久98年我写那个《猥亵罪的探疑》那个文章的时候,我找到上海和济南发生的这样的案件,一个案件是两个人,一男一女,在公园里面做爱。还有一男一女,在电影院后排上做爱,做爱的时候还大喊大叫,影响人家看电影。我就觉得这要定罪,可是我找到现在,我也没找到根据,没办法,找不到,找不到理由,法律上就是没规定,你说聚众淫乱?人家就两个人,对吧?你说组织淫秽表演?人家没要你看。但是,即使如此,就大部分的情形来讲,我觉得直觉基本上没有什么错。 当然我不是说只能靠直觉了,我说的很清楚了,对吧?有了直觉之后,你只是有个预判,你要去找理由,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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