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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5.健康状况证明; 申 请 6.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受 理 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形式 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听 证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举行听证 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安顺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33235202,监督电话:33223461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
从事律师职业核准运行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执业申请书 2. 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 资质证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 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 事务所的情况) 申 请 4.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在 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 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 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5.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6.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受 理 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形式 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听 证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举行听证 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安顺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33228521,监督电话:33223461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核准运行流程图
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是否通过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安顺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33228521,监督电话:33223461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
联营核准运行流程图
2. 双方拟定的联营协议 3.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 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 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5. 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申 请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 明文件;6.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 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7.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 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受 理 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形式 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听 证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举行听证 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 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安顺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33228521,监督电话:33223461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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