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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需求、市场情况决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券库,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二)为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
(三)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四)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工作
重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己亲自调研或委托研究部对上市公司
或某专题进行调研。
第三十条 研究部有关研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调研计划,调研后应撰写《调
研简报》和《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统一平台。
第三十一条 通过晨会等业务会议,各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
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节 投资决策
第三十二条 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一)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 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时,除须以投资分析结论为基础外,亦须结合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所提供的相关评估报告等资料,以进行最佳资产配置工作;
(二)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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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决定的形成
(一) 基金对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以信用评级为重要考虑因素。随着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日益丰富,市场的逐步发展,公司对固定收益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等)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要求,决定具体投资权限,开展投资。
(二) 除了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外,公司将根据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对不同种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具体投资比例和金额限制、以及投资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
(三) 各基金投资固定收益证券,必须由基金经理提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就总体经济趋势、利率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析和操作建议。基金经理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时,必须依照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具体权限。
第三十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
方案的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五条 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
当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进行衍生金融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投资时,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和系统。
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议的形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等提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
第三十七条 投资组合的形成
公司各基金经理在上述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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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投资组合之前,基金经理必须以下列事项作为投资决定之原则:
(一) 基金经理有责任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佳利益为原则,进行慎重的投资决定;
(二) 投资决定必须在遵守资产配置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证与对客户的陈述和基金所定投资目标一致;
(三) 投资决定必须遵循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与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
(四) 在进行每个投资决定之前,应对市场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 投资决定不可过于极端(如:单日买卖过于频繁或介入高风险投机股等);
(六) 不可为提升短期业绩而于基金净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掼压个别公司股价。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经理坚持“三公”原则,以取
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严禁下列行为:
(一) 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二)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 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五) 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 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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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投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交易室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第四十条 投资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一) 基金经理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二) 交易室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三) 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四) 当天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将各基金交易执行结果输入系统,提供基金事务部基金清算组作券银清算对账用,另当日整理《交易执行报告书》,打印当日《交易指令清单》和《成交明细表》,均一式两份,交易员在交给基金经理确认后,保留一份备查; (五) 当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交易指令有异议时,或交易员认为交易指令难以操作,通过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经理提出异议时,基金经理认为仍然应该坚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经理必须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馈表》上签署意见;否则,基金经理必须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执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 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公司分管领导、监察稽核部汇报;
(七) 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基金经理在同一日对同一证券发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时,中央交
易室主管应拒绝执行。
在交易执行过程中,交易人员应在指令范围内努力控制成本,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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