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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
孕产妇保健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孕产妇死
亡率、保障儿童身体健康起着重要作用。2009年起孕产妇基本保健 服务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 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免费提供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孕产
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 的规定,免费为全省孕产妇(本省户籍人口)提供基本保健服务,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开展至少 5 次孕 期保健服务,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及心理、孕期营养等健康指 导。进行孕妇疾病初步筛查、转诊、随访。开展至少2 次产后访视, 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开展计划生育技术 指导与咨询。
(二)开展妇幼保健技术培训
开展逐级培训,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 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技 术人员每两年至少轮训一遍。培训内容应包括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内 容和方式、孕产妇保健服务模式、健康教育技术、人际交流技巧等。 (三)开展宣传与健康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活动,将政府免费提供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的目的、意义、方法和 措施传达到每个家庭,让孕产妇主动接受免费基本保健服务。定期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将生育的基本知识、疾病防治知识传授给孕产 妇及其家庭,营造“母亲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管理及各级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领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包括人员培训、 技术指导、信息管理、工作考核等。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采用多种形式对乡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落实双向转诊,接受高 危孕产妇,明确诊断,实施治疗,提供住院分娩服务,及时反馈信 息。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包括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与服务,宣传动员,妇幼保健信息收集、 上报,建立和维护孕产妇健康档案等工作。
(五)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基础信息收集、上报和 健康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卫生院指导下,协助开展保健管理工作。 三、运转流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纳入常规妇幼保健业务
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以 下简称指定机构) , 承担暂时无能力实施孕产妇健康检查服务的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辖地区的孕产妇的健康检查服务。 (一)宣传动员。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深入乡村、社 区开展调查,掌握孕产妇基本情况,开展健康教育,动员孕产妇定 期接受保健服务。
(二) 发放 《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 。 县卫生局按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上年度活产数为基数发放免费《孕产妇健 康管理手册》,《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上应印制孕产妇检查服务 券和孕产妇随访服务券,加盖县卫生局项目管理专用印章。 (三)建册与服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指定
机构为辖区内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 ,并进行登记, 签字确认。孕产妇持《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到辖区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指定机构接受保健服务,每次服务完成后,保 健医生在健康管理手册上登记服务情况及结果,并在孕产妇检查服 务券或随访服务券第一联上签字确认,孕产妇认可服务后在孕产妇 检查服务券或随访服务券第二联上签字确认,医疗保健机构留存第 二联作为年终考核工作量依据,按《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考核办法》核算报酬。 四、服务内容
(一)第一次产前健康管理:孕 12 周前
1.建《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 :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当地指定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建立《孕产妇 健康管理手册》 。
2.询问:孕妇一般情况、月经史、生育史、家庭史、过去病史、 本次妊娠史。
3.体格检查:发育、营养、体重、血压、巩膜、甲状腺、乳房、 乳头、心、肺、肝、脾、浮肿、妇科检查。
4.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
型肝炎检查、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建议 进行心电图检查及血糖、阴道分泌物等实验室检查。
5.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
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 断的宣传告知。
6.高危筛查: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
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 诊结果。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
记录表》 ,填写《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 ,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 和《孕产妇随访服务券》第二联,做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的 登记。
8.未到当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第一次产前
检查的孕产妇,就诊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健康管理手 册》 ,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第二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要入户随访,根据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 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留存《孕产妇随访服务券》第二联,做好《妇 幼保健管理登记册》的登记。
(二)第二次产前健康管理:孕 16~20 周检查 1.产科检查: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
(2)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 2.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 - 10 -
3.重点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4.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
5.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二次 《产 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完善《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的复诊记录,做 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的登记,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和 《孕产妇随访服务券》第二联。
6.未到当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第二次产前
检查的孕产妇,就诊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完善《孕产妇健康管理手 册》的复诊记录,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第二联。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入户随访, 填写第二次 《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留存《孕产妇随访服务券》第二联,做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 的登记。
(三)第三次产前健康管理:孕 21~24 周 1.产科检查: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
(2)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 制妊娠图。
2.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
3.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关注产前筛查结果,尤其是 B 超畸形 筛查结果,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建议进行 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4.填写第三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完善《孕产妇健康管理 手册》的复诊记录,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和《孕产妇随访服 务券》第二联,做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的登记。
5.未到当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第三次产前
检查的孕产妇,就诊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完善《孕产妇健康管理手 册》的复诊记录,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第二联。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入户随访, 填写第三次 《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 留存《孕产妇随访服务券》第二联,做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 的登记。
(四)第四次产前健康管理:孕 28~36 周
督促孕妇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一周内进行 随访,填写相关记录。 1.产科检查: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
(2)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 制妊娠图。
(3)初产妇与有难产史的经产妇骨盆外测量。 2.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
3.指导孕期卫生、营养和自我监护的方法、母乳喂养宣教,有 高危因素的孕妇酌情增加产前保健次数。
4.填写第四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完善《孕产妇健康管理 手册》的复诊记录,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和《孕产妇随访服 务券》第二联,做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的登记。
5.未到当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第四次产前
检查的孕产妇,就诊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完善《孕产妇健康管理手 册》的复诊记录,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第二联。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入户随访, 填写第四次 《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留存《孕产妇随访服务券》第二联,做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 的登记。
(五)第五次产前健康管理:孕 37~40 周
督促孕妇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一周内进行 随访,填写相关记录。 1.检查内容: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
(2)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 制妊娠图。
2.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建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 能复查,妊娠36 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 3.指导孕期卫生、营养和自我监护的方法、母乳喂养宣教、高 危筛查,有高危因素的孕妇酌情增加产前保健次数。 4.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5. 填写第五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完善《孕产妇健康管 理手册》的复诊记录,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和《孕产妇随访 服务券》第二联,做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的登记。 6.未到当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第五次产前
检查的孕产妇,就诊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完善《孕产妇健康管理手 册》的复诊记录,留存《孕产妇检查服务券》第二联。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入户随访, 填写第五次 《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留存《孕产妇随访服务券》第二联,做好《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 的登记。
(六)产后访视 1.时间地点:
(1)时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 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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