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V2.2-20180902-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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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与投资部及计财部应按《新公司成立端到端流程》协助被投资对象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对于需在烟台地区以外注册成立公司的手续办理,共同制订《公司证件办理指导说明》(附件7),经办人按照指导说明进行照证办理,以便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二、计财部根据股权投资合同或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投资的划款手续。若出资方式为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出资证明》(附件8)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委派人员
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下发《聘任文件》,委托其行使股权管理、经营管理等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资料存档
一、证券与投资部应对股权投资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建立台账并管理、保存;投资完成后,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存档。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从合作方获取的项目原始数据、材料;
2.立项申请及审批意见、股权投资方案及审批意见等; 3.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审计、评估报告;
5.有关协议(合同)、被投资企业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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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文件等;
6.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证件、印章等。 二、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证券与投资部根据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适时对投资项目进行披露。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投资方案发生变动,或与项目批准时相比,投资环境或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超过一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立即停止实施,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公司管理
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统一纳入管理体系,各职能部门及出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好控股公司的人、财、物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股公司管理
由集团公司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职权。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委派人员的职责与管理参照《参股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委派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调研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计财部、出资子公司等应在日常经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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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加强对合资公司尤其是参股公司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调研,了解参股公司经营现状,保障项目投资收益,严控项目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经营管理分析
集团公司委派的高管人员应根据相关资料,每月整理《月度经营管理分析表》报送集团计财部、证券与投资部及出资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利润分配
控股、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分配利润。集团公司有权对其初始投资到位起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对控股、参股公司提出分红要求。
第六章 投资回报及投资调整
第二十六条 投资回报
对于参股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应根据项目批准时回报率要求及市场信息等数据实时反馈是否需要增资、减资或退出投资。
第二十七条 减资及退出机制
一、在投资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负责人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并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
二、集团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决策决定对投资项目减资或按照法规、章程办理投资公司清算的,证券与投资部提交《投资调整/退出方案书》,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视权限经董事会、股东会)集体决策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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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办理或批准办理股权投资事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企划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关联制度执行。
附件1:项目概况表 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3: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4:尽职调查报告 附件5:投资方案 附件6:投资决策意见表 附件7:公司证件办理指导说明 附件8:出资证明
XXXXXXXXXXXXXXXXX公司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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