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用技巧汇总(2018年8月)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实用技巧汇总
“研发费加计扣除”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普惠性政策,有力推动了企业的研发脚步、释放了企业的创新潜能。而做好企业研发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无疑是落实此项政策的“先手棋”。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为什么要不停的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这是国家推动企业创新,适时实行的一项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要“加大宣传和政策辅导”,实现应知尽知,确保应享尽享。
(2)企业人员具有流动性。
(3)政策本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如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备注: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在调研的基础上,于当年的11月2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017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为进一步激发中国企业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于5月2日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企业养老费价格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三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了规范。在(财税〔2015〕119号)中,对企业与境外合作开展的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而(财税〔2018〕64号)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上述政策都是当前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制政策的主要依据,因为政策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我们要不断的宣讲,提高大家的认识,提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此外,税务部门为了落实这项政策,还专门配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具体可参考下列政策文件:
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
国税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国税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7年第54号公告)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请大家注意学习,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费用归集和应用。
2、两个定义 (1)企业研发活动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里面,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按照这个定义,下列工作不属于规定的研发活动范畴,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例如,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此外,(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规范管理
规范管理是落实政策的关键。从2016年开始,该政策实行备案管理。一方面提高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效率,另一方面也对规范企业技术创新管理,诚信报税提出了更多要求。因此提高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水平,加强规范管理成为落实政策的关键。以项目管理为主线,实行从立项直至结束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的研发管理水平,不仅对企业还是对项目,抑或对政策的落实均提供了保障。
1、资料的留存备查
按照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备案管理需要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自主/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集中研发项目应有 明确分工)、企业有权部门(比如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关于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情况……
备注:企业的一些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可能不是用于一个项目,多个项目都得使用。这时候,你需要有一个分配情况。企业既然有权利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那么你就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操作。比如: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后10年;企业对《备案表》及其中提到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年度核查面不少于20%;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或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税收征管法》处理。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