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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1、进一步优化法院管理,促进公正高效。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加强管理监督的源动力。依据管理学基本原理,管理控制主要由目标设定、信息搜集、控制机制三个核心环节组成。理性分析,当前的法院管理在这三个环节上的管理措施还有一定的欠缺,在一些地方还停留在以规章制度管理人的初始阶段。虽然通过审判质效管理强化了控制机制,但对其它两个环节都缺乏重视。硬性的制度管理虽然体现了管理的规范化,但对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不足、激发不够。法官是法院的第一生产力,法院的诉讼职能必须凭借法官的法律智慧、职业技能和社会良知得以实现,法院管理应当贯彻以法官为中心的思想,更加注重自律管理,更加注重科学管理,使法院管理既精细又简约,通过充分激励来释放干警潜能,通过完善监督来实现管理控制,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
2、进一步增强裁判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苏东坡此言虽与治国相关,却也同样适用于当代司法。司法权威来自何处?从根本上来说,它来源公众的信任。正义不是一件孤芳自赏的装饰品,民众在外部对它的理解、接受和认同决定着它是否是真实的正义。如果我们作出的判决缺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司法的运行效果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在裁判方法上要准确把握司法认知规律,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的统一;在职能发挥上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实现司法判断与司法良知的统一。同时通过细化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引导法官把握好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力求使每一份判决都能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从而提升裁判的公信力,为司法赢得权威。
3、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就曾谈及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问题,他认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对于当今的法官而言,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仍是不可或缺的素质要求。要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要注重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推理能力,提高判别是非的准确率;要充分发挥职业操守好、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对年轻干警的“传、帮、带”作用,传承精神,传授技能,培养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摘编)
编者按: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意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党
的领导下,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重要政治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体现,是实践“三个至上”的必然要求。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充满自信和高度认同。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优越,是因为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为优越的司法制度,是最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司法制度。因此,我们完全有足够的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世界法治文明最灿烂的成果。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优越,是因为它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的国体、政体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政体有着本质区别。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和体制模式,取决于自己国家的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等重要因素,取决于自己国家的基本国情。司法制度优劣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来源于本国的法治实践,来源于这个制度对本国国情的适应性。司法制度的吸收借鉴关乎国体政体,关乎国家战略利益,决不同于技术引进,必须考虑这种本质的区别。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优越,是因为它具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品质,注重借鉴一切对我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
(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保证。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怀疑,不能动摇,不能淡化,不能弱化,更不能虚化。我们一定要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思考和谋划人民法院工作,确保国家司法权牢牢在党的领导下正确行使。我们一定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以高度的党性观念和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坚定政治立场,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司法公正。我们一定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积极接受和主动争取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改善司法环境,加强司法保障,维护司法权威。我们一定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高度重视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权还是司法权,都是属于人民的。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权是受人民委托来行使。我们一定要牢记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真正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问题,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3.必须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是司法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
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中国国情作为谋划工作的基本依据
对国情的认识和把握既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政治方向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从国情出发,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1.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产生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不少已经深深根植于民族的主体意识之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产生着持久的影响。比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和为贵”、“定分止争”、“息事宁人”,追求社会关系、人际关系、邻里关系的和谐,民众遇有纠纷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尽量采取调解、和解的办法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利益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更要把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2.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但是,基本国情没有变,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司法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考虑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大国,既不能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标准,也不能用外国的标准来要求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
3.要充分考虑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想法和感受,使人民支持和理解司法工作。我们制定司法政策、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都要关注人民群众是否理解,人民群众是否接受。司法为民,不只是一个口号,它需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人民群众希望稳定、希望加大打击力度、希望加强社会管理,我们就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片面强调从严或片面地主张轻刑化,不能放弃和弱化必要的管理手段。
4.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的司法实践,把我们自己的经验总结好、推广好、发展好。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民法院工作有了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的死缓制度,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都是带有鲜明特色和国情特点的政法工作制度,需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发扬光大。 5.为了认识国情、把握国情,就要加强司法工作的国情调研。通过调研,全面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司法实践,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作为我们认识和处理问题、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根本依据。
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
司法为民是实际的、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空洞的。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更加注重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工作上。 1.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期待。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人民群众对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会有一些新的要求和期待。人民法院尤其要依法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案件、金融案件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对食品、药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加强对股市、楼市等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的监管,切实做到公平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等等,最大限度维护人民参与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权益,调动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动性、首创性和积极性。
2.实现人民群众对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新期待。随着党和国家贯彻以人为本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行,人们对自己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越来越关注,越来越迫切地希望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比如,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劳动权、同工同酬权、受教育权、著作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等社会政治权利。人民法院必须顺应人民群众这方面的新期待,研究和认识当前人民群众权利的新内容新变化新要求,依法处理有关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利。
3.实现人民群众对维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新期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富而思安的社会心理日益增强,人们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越来越重视,对安全的范围和安全的程度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的安全就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4.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新期待。在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动中,人们越来越感到安全、稳定、平安、和谐的重要。在打击犯罪中,要求运用刑罚手段打击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还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社会对抗;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要求在严格依法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通过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在对犯罪事实、法律纠纷作出裁决的同时,还要求对被害一方作出赔偿和合理补偿,必要时予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国家赔偿。
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党的事业,也是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能定位,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提出了新要求。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分止争,积极配合党委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不平不公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不仅要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审结各类案件,还要多做调解、和解和协商的工作,努力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研究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办法,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又从宽处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人员,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既坐堂问案,又走向基层、深入群众,主动为人民提供司法服务。
(二)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1.要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党和国家任何全局性的工作,都与司法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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