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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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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7 14:14:48

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确立这样的原则能够推动立法进步。

(四)公众参与原则

即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对公众参与作了相应规定。

公众参与可能需要社会态度和个人行为的根本性改变。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地方政府和社区团体鼓励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结果经常是更广泛的民主趋势,但是机构和法律上的参与通常只限于一些领域。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利。

现阶段,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落实地并不尽人意,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环境权,这就造成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时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告、揭发、检举、起诉时于法无据。因此,要贯彻公众参与原则首先必须确定环境权,要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要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扩大公众诉讼权利;增强环境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环境公众听政制度,召开多种形式的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接受公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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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代表着各自群体的利益,具有组织公众、积极参与、共同行动的能力和积极性。在环境与发展事务中,社会团体的作用是重要的和不可取代的。”如果说政府和国家机制、企业和市场机制分别构成了两大部门的话,那么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机制就构成了第三部门,即非盈利部门。非盈利部门、非政府环境组织是人们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兴的、有效的、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是实现公众参与的一种可行组织方式,为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公众诉讼、环保团体诉讼等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制度工具。因此,应尽快制定有效的规范非营利部门活动和行为的法律和相关政策。

结语

我国环境法正在蓬勃发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尽快得到确立和统一,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应该分析、提炼出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精髓,指导立法和实践工作,使环境法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此目标任重而道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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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确立这样的原则能够推动立法进步。 (四)公众参与原则 即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对公众参与作了相应规定。 公众参与可能需要社会态度和个人行为的根本性改变。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地方政府和社区团体鼓励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结果经常是更广泛的民主趋势,但是机构和法律上的参与通常只限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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