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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保险费】
床位基准保险费:270元/床位.年 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险费: 统扯保费:405元/人
类别保费:医生保费:720元/人 护士和医技人员保费:315元/人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险费:30/人次 【赔偿限额】参见下表
医疗机构类别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除甲等外) 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除甲等外) 一级甲等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除甲等外) 非一级医疗机构、有住院床位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无床位医疗机构 每人基准赔偿限额 年度累计基准赔偿限额 2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200万元 2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60万元 6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核保提示】该业务需逐单提交总公司核保。 第七章 建设工程保险
第一节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ZTG
【保险对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费率】参照费率表要求,逐单上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ZAR
【保险对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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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1、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
2、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2、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费率】0.9%
【保险费】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预计勘察业务收入×1/2+累计赔偿限额×1/2)×基准费率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通常不应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等于或者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可与累计赔偿限额一致;累计赔偿限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通常不应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三节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ZGD
【保险对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保险责任】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本项费用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三年之日终止。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亿元及以下。 【保险费率】参照费率表要求,逐单上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ZDF
【保险对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 【保险期间】十年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臵的费用: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保险费率】3‰
【保险费】预付保险费=预计总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实际保险费=总保险金额×基准费率。其中:
总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实际建筑物总面积 - 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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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
【免赔条件】免赔额为每张保险凭证的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章 其它责任保险产品
第一节 校(园)方责任保险ZCJ
【保险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费】总保费=每人保险费 × 注册学生人数 【责任限额】参见下表
责任限额/保费对照表 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人责任限额 托儿所、幼儿园、特殊学校 学校类型 小学、中学 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 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机构 方案一 200万元 100万元 10万元 4.0元/人 4.0元/人 4.0元/人 4.0元/人 方案二 300万元 150万元 12万元 5.0元/人 5.0元/人 5.0元/人 5.0元/人 方案三 600万元 300万元 20万元 7.5元/人 6.5元/人 7.0元/人 7.5元/人 方案四 900万元 450万元 30万元 10.5元/人 9.5元/人 10.0元/人 10.5元/人 附注: 1、寄宿制学校保险费率在本表基础上上浮30%;农民工子弟学校保险费率在本表基础上下浮30%。 2、对于表中没有列出的学校类型,参考风险特征相近的学校类型收取保费。
第二节 物流责任保险 ZAK
【保险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
【保险对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3、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5、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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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保险费=主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主险保险费=物流业务营业收入总额×主险基准费率
赔偿限额/费率对照表 累计责任限额 50万元 以下 3.5 50(含)— 100(含)300(含) 500万元10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含)以上 4.5 5.5 6.5 7.5 基准费率(%) 附加险保险费=物流业务营业收入总额×附加险费率基准费率 附加险费率表 附加险名称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 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 基准费率 适用主险费率的30% 适用主险费率的30% 适用主险费率的30% 适用主险费率的10% 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其中: 累计责任限额≤20万元 2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50万元 5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0.5-8‰ 0.7-10‰ 1-12‰ 【核保提示】该业务需逐单提交总公司核保;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两个附加险已经暂停使用。
第三节 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ZDY
【保险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保险费】年度保险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基准费率+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基准费率)
赔偿限额/费率对照表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清污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基准费率(‰) 100万 50万 5万 0.5万 11.5 200万 100万 10万 1万 10.2 300万 150万 15万 1.5万 9.8 400万 200万 18万 1.8 万 9.5 500万 250万 20万 2万 9 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基准费率:0.25%
【免赔条件】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1000元或财产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为5000元或清污费用的10%,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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