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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营销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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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15:35:15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20%,并分别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费率×调整系数 【保险费率】参见下表 ■主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 责任限额 (万元) 2营业面积(m) <100 ≥1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费 率 (%) 累计 每次事故 每人人身 20 10 5 60 30 5 100 50 5 150 75 5 200 100 5 200以上 100以上 5 0.24 0.38 0.72 1.20 1.92 0.50 0.40 0.35 0.30 0.25 0.80 0.64 0.56 0.48 0.40 1.50 1.20 1.05 0.90 0.75 - - 2.00 1.75 1.50 1.25 - 2.80 2.40 2.00 ≥2000 - - - 4.20 3.50 3.36 注:营业面积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面积为准,非经营性食堂的营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调整系数

适用费率视风险状况调整,调整标准如下:

1、厨房设施陈旧或厨房面积低于8m2的,调整系数为1.1-1.2; 2、餐饮经营场所室内通风状况不良的,调整系数为1.2-1.3; 3、经营火锅、烧烤等业务的,调整系数为1.3-1.5;

4、作为营业场所领有公共牌照的车辆、船只上设有厨房的,调整系数为1.3-1.5; 5、经营酒吧、咖啡屋、茶馆等业务的,调整系数为0.7-0.9。 ■附加停车责任保险费率 (一)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为20万元。 (二)本附加险费率表 营业面积(m2) <100 ≥1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 (三)本附加险项下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费率 ■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 责任限额 法定传染病累计 (万元) 每人死亡赔偿 2营业面积(m) 每人住院补贴 <100 ≥1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费率(%) 0.10 0.16 0.24 0.50 0.80 1.40 20 4 1 60 4 1 100 4 1 150 4 1 200 4 1 200以上 4 1 0.12 0.19 0.36 0.60 0.96 0.25 0.20 0.18 0.15 0.13 费 率 (%) 0.40 0.32 0.28 0.24 0.20 0.75 0.60 0.53 0.45 0.38 1.25 1.00 0.88 0.75 0.63 2.00 1.60 1.40 1.20 1.00 17 ≥2000 3.50 2.80 2.45 2.10 1.75 1.68 其中,每人住院日补贴金额为100元。 (二)调整系数:

适用费率可以视投保人投保的具体情况、疫情严重程度调整,调整标准如下: 1、餐饮经营场所室内通风状况不良的,调整系数为1.2-1.3; 2、疫情爆发时期,调整系数为1.3-1.4;

3、疫情比较严重地区,调整系数为1.2-1.3; 4、病死率较高的地区,调整系数为1.2-1.3。 (三)本附加险项下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费率×调整系数

【免赔条件】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5%或3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六节 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 ZBB

【保险对象】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或经营机构。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风景名胜区内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包括根据被保险人的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费】保险费=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基准费率 【保险费率】参加下表

单位:万元 限额、保费年旅游人次 10万以下 10-20万 20-30万 30-40万 40-50万 50万以上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200 400 320 640 480 960 640 1280 800 1600 960 192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合计 50 100 80 160 120 240 160 320 200 400 240 480 财产损失/人 0.3 0.5 0.3 0.5 0.3 0.5 0.3 0.5 0.3 0.5 0.3 0.5

人身伤亡/人 5 10 5 10 5 10 5 10 5 10 5 10 保险费 3.00 3.52 4.70 5.50 6.91 8.06 9.02 10.49 11.04 12.80 12.96 15.00 基准费率(%) 1.50 0.88 1.47 0.86 1.44 0.84 1.41 0.82 1.38 0.80 1.35 0.78 第七节 电梯责任保险 ZCD

【保险对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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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费】参见下表

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 (万元) 保险费(元) 60 30 3 350 100 50 5 500 200 100 10 800 300 150 15 1000 400 200 20 1200 600 300 30 1500 【投保方式】每部电梯单独计费。

【免赔条件】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不低于500元。

第八节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ZXI

【保险对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期限确定。

【保险责任】获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特种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 3、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基准费率) 【保险费率】参见下表

单位:元 责任限额 名称 锅炉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其中: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150万元

分类 5吨以下 5吨以上 V<5立方米 V>5立方米 低压 高压 载重量1500kg或以上 19

基本保费 /单位设备 150 200 100 150 1.5/米 10 15 300 年度基准费率(‰) 0.3 0.5 0.1 0.1 0.2 - - 0.6 压力容器(一类) 压力管道 气瓶 电梯 载重量1500kg以下 自动扶梯 客运索道、游艺机 和游乐设施 起重机械 防爆电器 厂内机动车辆 工业企业自用 建筑业、运输业等 200 800 3000 - - 10 100 0.5 0.6 2 5元/吨 8元/吨 - 0.2 第三章 产品责任保险

第一节 承保要点

【产品架构】 1993年版 1995年版 试行版 修订版 内销产品 内销和出口产品 ZAH ZAI 【目标客户】各类生产性企业、加工企业和销售单位等。 【保险对象】产品制造商、销售商、运输部门以及其他在法律上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关系人。 【保险责任】

1、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对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2、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赔偿基础】

1、以事故发生为基础:即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也不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用户或消费者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在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同时,还应在保单中约定“报告期”(即“日落条款”)以限定保险责任。在实务中必须加报告期,报告期的年限不超过5年。

2、以索赔提出为基础:即不管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保险有效期之前,只要产品责任事故的受害者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

在采用“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同时,还应在保单中约定“追溯期”以限定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首次在公司承保的业务,无追溯期,续保业务,追溯期最长不超过5年。

【特别说明】根据公司规定,我公司在承保产品责任险必须加贴“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但目前出口产品责任险采用“以事故发生为基础”较普遍,尤其是北美地区。对于新保的产品,尤其是就某一批次产品进行投保的业务,可以约定只承保保险期限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

【保险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双方约定。 【保险费】

1、产品责任保险实行预收保险、据实调整的办法,即投保时保险人先预收一定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预收保险费=上年同期投保产品或商品总营业额或总销售额(或预计年营业额或年销售额)×保险费率。 2、保险期限结束时,根据投保产品的实际年营业额或年销售额计算实收保险费,按照实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多退少补,但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预收保险费的1/3。

3、最低保费限制:出口产品责任险最低保费为5000美元,国内产品责任险最低保费为20000人民币。 【保险费率】参照费率表要求,逐单上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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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20%,并分别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费率×调整系数 【保险费率】参见下表 ■主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 责任限额 (万元) 2营业面积(m) <100 ≥1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费 率 (%) 累计 每次事故 每人人身 20 10 5 60 30 5 100 50 5 150 75 5 200 100 5 200以上 100以上 5 0.24 0.38 0.72 1.20 1.92 0.50 0.40 0.35 0.30 0.25 0.80 0.64 0.56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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