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大本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和工作要求的高素质人员的过程。而工作分析对从事具体岗位的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态度、行为、价值观、品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录用标准,有利于组织客观、公正地衡量和评价求职人员,从而使人员甄选和录用工作科学化、正规化,避免了经验主义,减少录用中的盲目性。
3、工作分析对公共部门的员工培训与开发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展员工培训与开发主要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员工目前的知识、技能或能力无法满足现有岗位要求,与既定的工作资格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时就有可能需要通过培训来提升其绩效水平;二是现有员工的知识、技能等素质条件无法满足组织战略发展对人才素质结构的要求,也需要借助于培训和开发手段来实现人才储备。工作分析信息全面反映了组织内各层次具体岗位对从业人员在知识、技能、经验、态度、行为等方面的工作要求,通过将这些信息与现有岗位人员的素质进行比较,就能够帮助判断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员工目前的综合能力与工作要求之间的差距,并进一步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将培训人员分类,并采取科学的培训方法来确保良好的培训效果,从而不仅为组织的培训和开发工作指明了明确的方向,而且还保证了员工培训效益和效果。因此,工作分析对于员工培训和开发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工作分析为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价提供客观依据。员工个人绩效是实现整个组织绩效的基础,从事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的绩效水平会影响到部门绩效,进而作用到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工作分析信息提供了一项工作的目的、职责、任务等具体内容,根据这些具体内容,我们就能制定出符合组织要求的绩效评估内容和具体的绩效标准,进而根据这些标准对员工工作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
5、工作分析有助于薪酬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从业人员因其付出劳动而获取的薪酬不是组织随意制定的,而是根据其从事的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复杂程度、技能难易程度、职责轻重、劳动条件等因素而确定的。而工作分析过程正是通过全面收集有关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技能难易程度等方面的信息,并进一步对这些信息进行评估,从而科学的确定各项工作对于组织目标实现的重要程度,明确岗位间的相对价值。
6、工作分析有利于公共部门员工的动态调配与安置。人力资源的动态调配和安置是保证组织中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步骤。一旦组织将员工与工作的关系固态化,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其才能大于岗位要求或者其才能低于岗位要求的情形,这样,员工或者会因无法实现个人价值而流失,或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而使组织的竞争力下降,进而使组织因此遭受损失。而工作分析信息对组织内各层次工作的内容、职责及其对知识、技能、个性特点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能够从组织和员工个人角度判断员工的个人素质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匹配,就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多工作选择机会,提高员工对工作的适应性,真正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7、工作分析有助于劳动安全。工作分析为组织提供各类工作的劳动环境、职业危险等信息。通过工作分析,可全面了解不同工作的危险程度以及对工作环境的要求,从而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来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此外,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工作分析的信息也能够作为危机处理的原始档案分析,有效的应对和处理工作中的紧急危险,使工作迅速转移到正规的工作流程上来。
8、工作分析有助于公共部门的工作设计工作。工作设计是对组织内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关系等有关方面进行的设计,以提高工作绩效和实现组织目标。工作分析则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工作目的、内容和职责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时、动态反映内外部环境变化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促使各类工作在组织内的合理配置,进而推动各类生产要素在组织内配置和使用的科学化、合理化,提高组织整体的绩效水平。
8、试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在招募与选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1、能岗匹配原则。能岗匹配原则是任何组织进行人力资源招募与选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黄金法则。能岗匹配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某个人的能力完全胜任该岗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岗位所要求的能力这个人能完全达到。指人的能力与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完全匹配。二者的对应使人的能力发挥得最好,岗位的工作任务也完成得最好。在实际运作中,能岗不匹配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当能级大于岗位的要求时,优质人才无法在岗位上充分施展才华,人才留不住,人员流动快,这种情况对组织相当不利;当能级小于岗位的要求时,组织运作效率下降,尤其是当其处于领导岗位时,不仅自身难以胜任领导工作,自信心受挫,而且还会影响整个公共部门的竞争力,导致人心涣散,这种情况对个人和组织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而,最优的不一定是最匹配的,最匹配的才是最优选择。
2、因事择人原则。因事择人原则要求以公共部门的战略规划和人力资源规划为依据,根据职位的空缺状况和工作说明书进行招募、甄选和录用工作。只有以岗位为出发点,按照岗位的实际需要来选拔人才,才能很好地实现人的能力和岗位需求之间的良好匹配,从而避免多招人或招错人的情况出现,真正达到“事得其人,人适其事”,使人与事科学结合起来。否则,势必会给公共部门带来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负面影响,并不利于良好的组织文化的形成。
3、德才兼备原则。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求全面考察公共部门求职者的政治素质、个人品德、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等各方面,以确保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公职人员的“德”决定了其才能的发挥方向和目的,解决了为谁服务的问题;公职人员的“才”是德的基础,使德具有现实意义,得到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能力的问题。对公共部门而言,如果只看求职者的“才”而忽略其“德”,其履行公共职能的方向就会发生偏离,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又破坏公共部门的社会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只看“德”而不看其“才”,则会降低公共部门公共职能履行的质量和组织的运作效率,尤其是当其处于领导岗位时,甚至可能因工作失误而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选拔和录用公职人员必须坚持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反对任何将两者相割裂的错误倾向。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指性别、身份、地位和标准的相等、平均或一致,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招募与选录工作的程序、规则、测评手段和方法对所有的求职者应一视同仁,运用同一的客观尺度去衡量所有的求职者,不能人为地在性别、民族、身份等方面设置各种不平等的限制。在实际运作中,公平竞争原则重在强调应运用科学、客观的测评手段和方法,通过竞争的方式来测评和选拔人才。
5、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要求在招募和录用公职人员的过程中,所有与招募、甄选、录用活动相关的信息都应向全部的求职者公布和公开,这是确保公职人员选拔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人才选拔环境。公共部门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必须做到:首先,必须确保公共部门的所有空缺职位向社会公开,使得所有符合条件的求职者都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谋求空缺职位。其次,必须确保招考政策公开、招考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再次,必须确保复核和申诉程序的公开。
6、合法原则。在人力资源获取活动中,一切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法原则要求公共部门的招募与选录工作必须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9、试述公共部门人力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1、用其所长、用其所愿、用当其时。知人善任,用其所长、用其所愿、用当其时是用人之道的核心。用其所长,就是使用人才要扬长避短,兼收并蓄;用其所愿,就是根据使用对象的兴趣、爱好和个人的意愿来使用人才。用其所愿,有利于个人自身价值的实现和公共部门管理目标相统一;用当其时,就是使用人才要抓住最佳的时机。要打破论资排辈、求全、平衡、照顾的束缚,适时委以重任,达到用人的良好效果。用其所愿、用当其时,在某种程度上说都是用其所长,它是对个体不足之处的最佳弥补,在提高公共部门的整体效能的同时,也有助于个人的发展。
2、鼓励竞争、优胜劣汰、人尽其才。要做到人尽其才,必须鼓励竞争,优胜劣汰。鼓励竞争,不仅能促进公共部门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的形成,而且在存优汰劣、升优汰劣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平庸者的成长与发展。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在竞争中,个人为了展示自己的优势,发挥自己长处,就会极力克制、避免、改变自己的短处。时间一长,个人某一短处可能将不复存在。这在某种程度上,又会刺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竞争,从而使群体充满勃勃生机和活力。这种良性循环,对提高公共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大有裨益。
3、以人为本、以能为本。人是生产力诸多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和最具有能动性的因素,是经济增长的真正源泉。因此在公共部门管理中,要突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用人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信任人,知人善任。尊重人,就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员工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和能力差异。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科学的用人机制,挖掘、发挥每个人的所长,让其各尽所能;关心人,就是要关心员工的文化生活、家庭生活和身体健康。能使员工产生亲情感和温暖感并转化为对组织的忠诚感和归属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忱;信任能使人的自尊感得到满足。当然,提倡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绝不是不要制度,不要纪律,不要管理,放任自流。以能为本,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强调以能力为核心的管理理念。以能为本,能把员工的注意力引向对能力的重视上,把“能”作为判断人才和用人的标准,既有利于人才的发现、人才的任用、人才的稳定,又能使能者居其位,谋其政。以能为本体现出向上的活力,形成重能力、讲贡献、论业绩的用人氛围。在此氛围里,员工就会把想方设法把提高自己的能力变成自觉的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说,又刺激了员工的竞争。公共部门人力使用以能为本,有利于建立学习型组织、获得新知识、产生新思维,使公共部门不断具备创新意识。以能为本是对以人为本管理的提升,是公共部门人力使用的根本所在。
4、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是我们党选拔使用人才一贯坚持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就是在选拔使用人才时,既要考察人才的思想觉悟和政治品质,又要考察人才的文化水平和领导才能。首先,在选拔人才时,应将德与才看成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不能割裂,不可偏废。其次,德和才相比较,德是第一位的。只有在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下,人才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的事业服务。当然,重德绝非以德代才,选拔使用人才,应以德为前提,选其中有才能者。工作人员的德和才,往往体现在他的工作实绩上,通过实绩来衡量工作人员的德和才。当然,坚持这一原则,要避免简单地把使用当成论功行赏,把实绩作为使用的唯一标准。
5、优化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重要的是要做到人岗匹配。首先要对岗位目标、职责、任务性质等具体要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其次,对拟用人的知识、能力、经验、性格等多维度进行具体调研、分析和测评;然后,将拟用人的测评结果与岗位所需条件作比较,对与岗位要求一致或相近的,予以任职上岗使用。对人力的使用,要做到人与事的最佳配置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晋升机制和流动机制。送出人才的同时,吸纳新的“血液”充实自身部门,既有利于增强部门工作活力,也有利于调动已有工作人员加强自身学习,不断追求上进的积极性。人岗匹配,主要是从个体的人与事的配置角度来衡量的。事实上,公共部门的工作需要许多岗位上的众多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人与人之间的配合程度,也是人力使用优化配置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用人上,要根据岗位分工及各岗位任职要求在知识、能力、性格、年龄、思维方式等方面做到人岗匹配的基础上,尽可能考虑人与人之间予以互补,组合成最优配置的工作团队。只有人与人之间配置合理,才能产生凝聚力,公共部门的管理才能取得规模和综合效应。 10、试述公共部门人力激励的特殊性。
1、公务人员身份保障。公务人员由于有任用身份上的保障,一直被称为“铁饭碗”打不破,因而只要“大错不犯,小错可以不断”,这种情形使得人力激励的手段——赏罚分明制度——打了许多的折扣,无法重罚,也无法即赏即罚。
2、层级节制。官僚组织的层级节制,使得公务人员在升迁、沟通、公文的传达上皆比一般企业缓慢、无效率许多,也因此产生了“天高皇帝远”或“公门好修行”的心态,使得公务人员存在与组织、他人或自己疏离的情况,继而妨碍了激励手段的运用。
3、法规限制。公务体系由于受到太多的法律规章限制,造成公务人员过度消极、僵化,甚至不推不动、阳奉阴违的形式主义,以及把遵守法规当成第一要务的“目标替代”情况。而且,法规的修订旷日废时,导致公务人员的服务永远赶不上人民的期待,不但引起民怨,公务人员自己本身也无奈,因而产生反激励效果。另外,譬如“图利他人”的罪刑,也让许多公务人员生怕动辄触犯法律,而采取明哲保身,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4、预算限制。官僚组织预算有限,而且必须要受到立法机关的严格审核,因此无法做到即时有效的奖赏作用,同时也无法编列足够的预算在公务人员的教育训练上。
5、升迁。公务人员能否升迁除了受到法令的限制外,也时常传出有因意识形态、政党、小团体的差异或裙带关系或不够会吹会捧等原因,而有升迁不公的情况。更惨的情况是:表现良好的公务人员由于受到极度的“欣赏”与“重用”,主管反而舍不得他升迁,而要把他留在身边,上述情况皆是对公务人员士气和激励上的伤害。
6、人事制度的缺失。官僚组织除了以上五种问题,其他譬如现行考试制度、考试方法及任用制度是否能找到最适当的人,并把他(她)放在最适当的职位上,恐怕仍有许多的疑问。其次,公务人员考绩制度也有同样的问题,常无法明辨优劣。一方面是因公务绩效难以衡量,先天限制,更因制度未彻底落实或长官主观、人情、徇私之弊;而且在考绩方面,也无法给予公务人员有效、即时的赏罚。
7、政治挂帅。公务体系如果太政治化,可能导致反激励的三种情形:(1)绩效放两边,政治摆中问:不论是非、不论表现,只要加对政党、跟对人,每日汲汲营营搞政治,就可官运亨通;(2)政治横行,专业弃守:如果公务人员以其专业拟定出来的政策,轻易地即被政党、长官以意识形态或政治的理由,或民意代表所扭曲,对公务人员之士气势必造成相当的伤害;(3)成群结党,破坏关系:组织里面分成好几派,或把别人归为哪一派,都造成彼此间失去信任,而导致人际(沟通)关系和组织气氛不良,甚或相互诋毁、攻击。 11、试述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约束体系存在的问题。
1、监控约束的法制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制监督的弹性空间很大,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没有突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工作的具体特点,有的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全体干部的规范上,其内容过于笼统、划一,很难准确把握。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就会使法律很难在实际中得到贯彻落实,这就给人治提供了法律的空隙。
2、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不平衡,缺乏独立性。在监督与约束实践中,只有共产党的纪委监督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如政协监督)由于受到现有的宪政体制的制约,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力支持,在监督上的作用难以彰显。由于隶属关系、平行关系、利益关系等多种没有厘清的关系,往往存在着无权监督、无法监督、无力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
3、侧重事后监控。我国目前对公务员的监控侧重于事后监控。即在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后,才调查取证,依法惩处,致使只能起到“事发查处”的作用,而事前防范、事中督察的功能被弱化。
4、缺乏双向监控。我国对公务员的监控注重上级领导者对下级的监控,公务员中的领导者可利用职责对下属公务员进行经常性、全面性的检查督促。而下级对上级的监控却难以落到实处。公务员的维权观念淡泊。
5、监督约束机制与激励保障机制不匹配。从我国公务员目前的工资水平来看,收入水平不高,而且地区、行业收入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也
比较大,容易造成公务员的心理失衡,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和谋取私利。此外,我国现有的公务员行为失范后的惩罚措施同公务员本身的利益相关性小、力度不够,往往因缺乏威慑力而使监督流于形式。
6、缺乏透明度。由于长期以来受“官本位”、“上智下愚”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由此造成了中国的行政监控基本是“封闭”活动,对公务员的监控缺乏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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