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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安[2007]22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安〔2007〕224号)
各市建委,各直报建筑施工企业:
目前,我省各地首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办理阶段,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7〕189号)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结合我 1 / 3
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严格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业绩的考核,切实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时间、批次,确保延期工作有序进行;要规范办理程序,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我厅认真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三类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把贯彻落实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进一步加深“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 “三类人员”的整体队伍素质。
三、“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在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企业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所承建工程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 3
2、在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承建的工程项目被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其所在企业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工程项目的,其所在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在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其所在的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四、对于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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