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试论犯罪心理分析技术-关于犯罪心理形成机制的分析
等;通过意志活动选择犯罪手段、作案方式,确立犯罪目标,随时调整行为以符合犯罪目的的需要,在整个犯罪过程(从犯罪预备、实行着手,到既遂)中,克服困难,排除障碍,保证最终实现犯罪目的;通过情绪情感活动,增加活动力量,激发与犯罪目的相符的行为,减弱和抑制与犯罪目的不相符的行为。同时,在犯罪手段、方式的选择上,又要受到行为人心理特征(特别是性格特征)的影响和制约。例如,同样是财产犯罪,聪明狡猾的人员有可能实施诈骗,胆大鲁莽的人最可能实施抢夺、抢劫,而有一定技能的人则可能实施盗窃;同样是杀人犯罪,胆汁质的人容易因义愤而激情杀人,或者容易采用直接的、面对面的暴力杀人,而粘液质的人则可能采取间接的、隐蔽的、非暴力的方式杀人。
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虽然从事和追求的是另一目的行为(既可能是犯罪目的行为,也可能是非犯罪目的行为)或者非目的行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经有所认识(预见),但是,在感情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意志上不采取任何避免行动,而是持有一种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不负责任的心理。这种心理由于可能会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为法律所不能容忍。一旦因为此种不负责任的心理导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时,法律理所当然要对这种心理进行否定和谴责,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见,间接故意犯罪虽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犯罪行为的发生仍然是在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的,是受到行为人心理活动的调节和控制的。即犯罪行为是否生成,行为人完全有意识、有能力控制;犯罪行为的进行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是符合其心理活动规律的。一句话,行为人完全有可能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他却有意识地放弃了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避免行为,而是将心理活动指向其他方向,这种心理实质上是一种对法律的藐视态度。正因为如此,行为人才具有较过失犯罪更重的主观罪过,这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但由于自己在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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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疏忽大意,或者在意识上过于自信、在意志上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出现行为选择错误,最终使危害结果得以发生。这充分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生成是由于行为人的心理缺陷(要么是认识缺陷,要么是性格缺陷或者意志缺陷)造成的,这种心理缺陷实质上都是人格缺陷的表现;而这种人格缺陷由于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威胁,因此,是为刑法所否定的。如果不具有这些人格缺陷,行为人是完全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行为也就不会生成;因此,若只要排除这些人格缺陷,行为人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些人格缺陷就是刑法认为不应该具有的,一旦行为人具有这些人格缺陷,且因为这些人格缺陷而导致犯罪行为的生成,那么,行为人就应该为自己的人格缺陷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人格缺陷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实害。当然,从心理机制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形成机制上是有区别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表现为在心理上缺乏必要的注意机制和认识活动,这实质上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心理缺陷;在行为上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或者职务和业务要求应负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上不尽注意义务的原因又是由于对法律的轻视心理造成的;因此,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就在于行为人的缺陷心理(这种缺陷心理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对法律的轻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表现为意识和意志的缺陷,行为人对自己的能力和客观有利条件估计过高,而对不利条件和现实困难估计不足,这说明在认识上是有缺陷的;在具体行为中,意志运用不当,措施不力,以致于未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应有的心理缺陷造成的,具体表现为知、情、意没有协调统一,没有发挥正常的辨认和调控功能。可见,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和对法律的蔑视态度是其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主体的人格缺陷(犯罪人格)和对法律的轻视态度,则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因此,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是犯罪心理的实质内容。
三、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的生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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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动机的生成机制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前苏联法学界一些知名学者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实施。即使不把动机列入犯罪构成,它仍然是法院在判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笔者认为,从犯罪意图和犯罪目的的形成过程看,犯罪动机的形成机制和作用与一般的行为动机的形成机制与作用是相同的。我们讲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肯定是其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反推其形成过程,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预备行为,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和根据标定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是犯罪心理。
关于犯罪动机的生成机制和过程,笔者认为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犯罪意图生成阶段、犯罪决意生成阶段和动机冲突与犯罪动机外化阶段。具体为:
1.犯罪意图生成阶段。当犯罪的某种内在需要或欲求被犯罪主体明确意识到,或者外在诱因的出现而激活犯罪主体的某种需要,且需要与抽象的犯罪手段和侵害目标相联系而形成故意犯罪的意向和想法时,就意味着犯罪意图的形成。犯罪意图是犯罪动机的萌芽状态。
2.犯罪决意生成阶段。当犯罪意图与具体的犯罪手段或侵害目标相结合,犯罪主体经过内心的动机斗争和冲突后选择犯罪动机而下定决心要实施犯罪时,犯罪意图就转化成了犯罪决意;可见,犯罪决意是犯罪意图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决定性的犯罪意识,具有坚决性。”犯罪决意实质上就包含了犯罪动机的内容,此时,不仅有犯罪意识因素参与,而且有犯罪的意志因素,通常还会形成犯罪目的。而一旦形成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指向功能就分化由犯罪目的承担,犯罪动机只起激励和调节作用。此阶段犯罪动机的作用和功能就是促使犯罪决意和犯罪目的的产生,这是一种内在功能,还不表现为行为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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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机冲突与犯罪动机外化阶段。犯罪决意形成后,在犯罪目的的指引下,行为人常常会进行犯罪预备,例如,制订犯罪计划、准备犯罪工具、了解作案目标情形等等;此时,行为人会将实现犯罪目的的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比较和权衡,在心理上进行犯罪决策的经济分析。行为人在决定是否犯罪,实施何种犯罪,何时实施犯罪,采用何种方法犯罪时,既要考虑其预期的犯罪“效益”,又要考虑其犯罪成本,尤其是犯罪后所可能支付的刑罚成本,同时还要衡平其预期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刑罚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在犯罪预备的动机斗争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自我意识进行调节和整合,若自认为犯罪所得将大于可能所失,那么,犯罪动机就得到强化,促使犯罪意志变得更加坚定,犯罪意识更加清晰,并促使行为人将犯罪意识外化为具体的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即犯罪动机表现为外在行为的激励作用;反之,如行为人认为犯罪所得将大于可能所失,或者慑于法律的威严、道德的谴责,或对被害人产生同情等,形成的反对动机占了上风,那么,犯罪动机就会受到抑制,并向良性转化,促使行为人中止或者放弃犯罪。当然,犯罪动机与反对动机的这种斗争冲突通常还会延续到犯罪实施阶段,甚至还可能持续到犯罪行为结束以后。总之,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即内在起因、外在诱因和自我意识的调节作用。自我意识的调节作用是联结、协调行为动机的内在起因和外在诱因的桥梁,二者通过它发挥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生成都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二)犯罪人格的生成机制
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犯罪人格的形成过程和机制与一般人格相同。它们都是在遗传的生物学基础上,在社会环境中,通过与他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总是要受到其自我意识的协调和控制,并与自己的整个意识系统保持一致,自我意识的功能就是协调、控制和调节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是他们彼此协调,成为一个有组织的、稳定的、统一的整体。在生物学因素中,个体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身高、体重、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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