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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国际商务专业
国际商法考试
案例分析报告
专业 国际商务 班级 1201 姓名 王 唱 学号 0303120114 成绩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在一个月内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一家毛巾厂甲厂在2012年4月6日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超市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双方是否构成合同? 法理引用: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理是关于合同成立的问题及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的理解,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法理知识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与承诺而达成的。”由此可见,只有先够成要约与承诺的条件才满足成立合同的条件。
2.要约成立的条件。①.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③.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由此根据以上条件来判断超市是否构成要约。
3.要约邀请成立的条件。①.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③.内容不十分明确。④.通常像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在本案中,涉及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理解,由此导致本案的发生。
4.承诺成立的条件。①.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②.承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以此来判断甲厂是否构成承诺。 案例分析:
1.甲厂与超市之间并未达成合同,所以超市不承担责任,甲厂所受的损失应自己承担。 2.理由:
(1)虽然这份电报是超市这个特定人发出的,满足要约条件之一,使甲厂以为是要约。
但根据此电报的内容,是不满足要约条件的。相反,而是要约邀请。首先,超市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及有欲想购买毛巾者皆可。其次,超市并不是以与每一位发来的附图样与说明的人达成合同,只是邀请对方能向自己发一个关于毛巾的邀请的意思。而且,电报的内容并不十分明确,没有标的、数量、价款、质量等。所以,超市所发出的电报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从甲厂来说,不考虑先前因素,也未构成承诺。首先,并没有在有效期内做出回应。超市是在3月1日发出的电报,该报内容声明在一个月内,所以规限的时间是在4月1日前,而甲厂是在4月6日所寄送的,不满足规限的时间。同时,甲厂也并没有明确的表达要与超市订立合同,没有声明详细的交易信息等。所以甲厂也不满足承诺的条件。
(3)所以从以上分析当中,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并未必须达成协议,而超市也并没有发出要约,甲厂的也不算承诺。所以不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超市不承担责任。 结论或启示:
上述案例的分析,给我们的启示如下: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贸易上,我们都应该懂得一些必要的商法,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能够很好地应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保护自己。这样就会减少一些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在贸易交易中要注重细节,了解交易中的要点。通过这个案例,让我明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所以在今后的学习中,会多去学习一些法理知识,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应用这些,使自己能够在今后的生活或者是在贸易交易中,运用法理知识来减少一些麻烦,从而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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