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75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4)防爆照明设施。 10.破碎硐室。
(1)设备护罩、梯子和安全护栏。 (2)自卸车卸矿点的安全挡车设施。 11.采场。
(1)采空区及其他危险区域的探测、封闭、隔离或充填设施。
(2)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和原地爆破浸出采矿的防渗工程及对溶液渗透的监测系统。
(3)原地浸出采矿引起地表塌陷、滑坡的防护及治理措施。 (4)自动化作业采区的安全门。
(5)爆破安全设施(含警示旗、报警器、警戒带等)。 (6)工作面人机隔离设施。 12.人行天井与溜井。
(1)梯子间及防护网、隔离栅栏。 (2)井口安全护栏。
(3)废弃井口的封闭或隔离设施。 (4)溜井井口安全挡车设施。 (5)溜井口格筛。 13.供、配电设施。 (1)避灾硐室应急供电设施。
(2)裸带电体基本(直接接触)防护设施。
(3)变配电硐室防水门、防火门、栅栏门。 (4)保护接地及等电位联接设施。 (5)牵引变电所接地设施。 (6)变配电硐室应急照明设施。 (7)地面建筑物防雷设施。 14.通风和空气预热及制冷降温。
(1)主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和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装置。 (2)辅助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
(4)风机进风口的安全护栏和防护网。 (5)阻燃风筒。
(6)通风构筑物(含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 (7)风井内的梯子间。
(8)风井井口和马头门处的安全护栏。
(9)严寒地区,通地表的井口(如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和斜提升井等)设置的防冻设施;用于进风的井口和巷道硐口(如专用进风井、专用进风平硐、专用进风斜井、罐笼井、混合井、斜提升井、胶带斜井、斜坡道、运输巷道等)设置的空气预热设施。
(10)地下高温矿山制冷降温设施,包括地表制冷站设施、地下制冷站设施、管路及分配设施等。
15.排水系统。 (1)监测与控制设施。
(2)水泵房及毗连的变电所(或中央变电所)入口的防水门及两者之间的防火门。
(3)水泵房及变电所内的盖板、安全护栏(门)。 16.充填系统。 (1)充填管路减压设施。 (2)充填管路压力监测装置。 (3)充填管路排气设施。
(4)充填搅拌站内及井下的安全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包括物料输送机和其他相关设备、砂浆池、砂仓等的安全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
(5)充填系统事故池。 (6)采场充填挡墙。
17.地压、岩体位移监测系统。 (1)地表变形、塌陷监测系统。 (2)坑内应力、应变监测系统。 18.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 (3)紧急避险系统。 (4)压风自救系统。 (5)供水施救系统。 (6)通信联络系统。
19.消防系统。 (1)消防供水系统。 (2)消防水池。 (3)消防器材。 (4)火灾报警系统。
(5)防火门(除前面所述之外的防火门)。 (6)有自然发火倾向区域的防火隔离设施。 20.防治水。
(1)中段(分段)或采区的防水门。
(2)地下水头(水位)、水质、中段涌水量监测设施。
(3)探水孔、放水孔及探放水巷道,探、放水孔的孔口管和控制闸阀,探、放水设备。
(4)降雨量观测站。
(5)在有突水可能性的工作面设置的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设施。 21.崩落法、空场法开采时的地表塌陷或移动范围保护措施。 22.水溶性开采。
(1)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采取的防毒措施。 (2)井口的防喷装置。
(3)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 (4)地面防滑措施。
(5)井盐矿山设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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