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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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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我国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并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缺漏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以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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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在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
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对于一些新型的准入问题等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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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实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程序规则则是该领域制度建设中的相对薄弱的环节
第一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规则进行完善在申请人的条件上建议在《条例》或细则中进行如下补充规定其一明确何谓“金融机构”其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
第二规范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问题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应该注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应该明确禁止从事非银行业务其二在具体业务范围的列举上应该考虑与国内商业银行法的协调不应出现合资或外资银行比中资商业银行不仅没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优惠
第三健全许可费制度针对现有的法制没有许可费方面的规则《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应该补充如下内容其一许可费的征收机构;其二许可费征收的数额要求;其三许可费与注册登记费的区别;其四缴纳许可费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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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外资银行再投资与通过收购本地银行股份的规范鉴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体制监管法规尤其应注意限制外资银行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入非银行机构中的投资
第五补充外资通过并购获得准资格入的规则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银行并购问题的法律文件因此应该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补救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途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其二外国金融机构收购股份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与批准其三可以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四收购中资银行的股份应该不存在以下问题妨碍或者损害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应该坚持股权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等其五收购股权的持股比例的具体限制从各国立法惯例来看通常应该给与适当的比例限制因为收购的进入与新设的进入毕竟有实质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关于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件应该限定第11条的提供者为外国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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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律文件应该补充规定核准的修改与撤销问题由于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核准可能发生错误或者因事实或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因此核准的修改和撤销是必要的
第三完善申请的拒绝程序现有的制度在这方面基本上呈现空白状态如果将来申请者越来越多则拒绝的情形也将越来越多因此规范极为必要为此首先应该规范申请被拒绝的事由最好将列举与概括的方式结合起来其次规范拒绝的通知程序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拒绝给予批准必须用书面通知并告知拒绝的理由、可以提出抗辩的程序和具体方式以及考虑重新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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