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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第十四职等,辅助主计长处理处务。
第 10 条
本处置主计官七人至九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局长四人,由主计官兼任;主任秘书一人,司长一人,副局长四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一人,专门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视察十六人至二十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视察六人,职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二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编审十四人至十八人,专员四十二人至五十四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编审七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员一百一十六人至一百四十二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六十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人至十四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五人至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第 11 条
本处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一二职等,副处长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一一职等,依法办理全国主计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本处设会计处,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本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本处设主计会议,由主计长、副主计长及主计官组织之。主计长为主席,主计长缺席时由副主计长代理之。各局、司、处、室主管人员及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对于有关其职掌之事件,得列席会议。第 14 条
主计会议之职权如左:
一关于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任免之审定事项。
二关于岁计、会计、统计法规、方案及制度设计之审议、修订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编组及办事细则之审议事项。
四各主计官或局长提议事项。
五主计长交议事项。
第 15 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研究委员二人至六人,研究员二人至六人。
第 16 条
本处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17 条
本处设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18 条
全国各级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负责,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第 19 条
主计长得调用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
第 20 条
第九条 至第十二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与职系说明书,就会计、统计、一般行政管理、文书、事务管理、人事行政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并得选用法制、经建行政、电子计算机及有关工程职系。但其职位数以占总职位数十分之一为限。
第 21 条
本处处务规程以处令定之。
第 22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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