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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3-05-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
第 1 条
行政院主计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全国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第 2 条
本处设左列各局、室、司: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第四局。
五秘书室。
六总务司。
第 3 条
第一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筹编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与增进公务及财务效能之研究、建议事项。
二预算编审办法之拟订,及各级机关单位分级之订定事项。
三单位预算、营业基金以外附属单位预算之审核与有关岁入、岁出计划之核议,及总预算之整编事项。
四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之审核、整编事项。
五各机关分配预算之核定及修正,或将其分配数之一部协商列为准备事项。
六各机关申请动支第一预备金之查核,及动支第二预备金之核议事项。
七各机关预算内经费流用之查核、登记,及申请保留契约责任经费移转年度之核议事项。
八单位会计报告与其他预算分配计划执行情形报告之审核,及总会计报告之编制、分析事项。
九单位决算及营业基金以外附属单位决算之查核,及总决算之汇编事项。
一○公务机关预算、决算书表格式之制定、颁行事项。
一一总会计制度之设计、核定、颁行与各公务机关会计制度设计之核定及其实施状况之视察事项。
一二各公务机关办理岁计、会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公务机关之岁计、会计事项。
第 4 条
第二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筹划营业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与经营上增进效能之研究报告及建议事项。
二各营业机关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计划之成本效益评估分析事项。
三营业预算之审核、综计及汇编事项。
四各营业机关预算分期实施计划及会计报告之审核事项。
五营业决算帐目之检查、评议、综计及汇编事项。
六各营业机关之营业收入、资金运用、财务状况之分析、查核与产品成本计算方式及公用事业费率计算公式之审核事项。
七营业预算、决算书表格式之制定、颁行事项。
八营业会计制度内部审核程序之设计、核定及其实施状况之视察事项。
九各营业机关办理岁计、会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一○其他有关营业机关之岁计、会计事项。
第 5 条
第三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统计方案、统计标准及统计图表格式之审订、颁行事项。
二各机关统计工作之划分及联系事项。
三各机关办理调查统计计划经费之核议及统计工作之稽核、复查事项。
五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审分析事项。
六全国总供需估测模型之设计及估测之分析事项。
七物价统计之查编分析事项。
八全国统计总报告之汇编事项。
九国际统计事务之联系及国际统计资料之交换事项。
一○统计资料档案之管理与政府统计资料之发布及提供服务事项。
一一各机关办理统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6 条
第四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普查及抽样调查方案之审订颁行事项。
二普查与抽样调查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之核议事项。
三农渔业、工商业等普查之举办、统计及分析事项。
四会同办理户口、住宅普查及其资料之整理、统计、分析事项。
五劳动力结构、就业、失业与劳动市场之调查统计、研究分析事项。
六工资、工时、员工进退及劳动生产力之调查统计、研究分析事项。
七普查及抽样调查资料之管理事项。
八各级地方政府办理普查设置临时组织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九办理普查时所需各级普查人员之借调、组训及管理事项。
一○各机关及民间团体委讬办理调查统计事项。
一一办理普查与抽样调查之各级调查统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一二调查方法与抽样技术之研究发展及提供服务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普查及抽样调查事项。
第 7 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种报告编撰与重要会议之纪录事项。
二文稿之审核及机要文件之研办事项。
三研究发展、考核、管制事项。
四新闻之发布及公共关系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 8 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文书之收发、缮校事项。
二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本处经费之请领、转发、及零用金之保管、支报事项。
四本处财产物品之管理事项。
五本处档案之整理、保管事项。
六本处庶务及不属于各局、处、室事项。
第 9 条
本处置主计长一人,特任,综理本处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主计长一人或二人,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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