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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管理中承包商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中心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活动的承包商及分包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揽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项目,以及为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工程监理(监督)、运输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中心监督、质量安全环保科监管、项目部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统一标准、严格准入,优选劣汰、过程控制;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四)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五)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第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范围,涵盖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承包商进入中心服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心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司、**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组织制订和评审中心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指导、监督开展承包商准入、选择、使用和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承包商违章按规定进行处罚;
(五)承包商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
(六)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审议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
(七)中心最高管理机构为中心HSE管理委员会,HSE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履行工作,质量安全环保科作为中心安全管理主控部门,行使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司、**公司有关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中心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中心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清退等环节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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