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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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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5 9:25:59

北京市扶持残疾人

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政策解释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

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解释:1.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在2009年4月1日以后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都在扶持政策的范围。2009年3月31日以前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2.残疾人已经就业(包括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内退人员等),同时又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不得享受扶持。

3.对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街道(乡镇)残联在审批过程中,应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其投入情况;区县残联在审批时,应通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核查该其是否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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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没有限制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规定。因此,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享受扶持政策,也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农村户籍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可以享受扶持。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没有经营行为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二、扶持标准

1. 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 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 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 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解释:1.对于残疾人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或1万元扶持,应当根据其实际投入确定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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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资金的额度。对申请扶持资金或场地租赁费的残疾人,街道、乡镇残联不仅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投入和场地租赁情况,而且要根据其实际投入和有关票据确定具体的扶持额度。

2.对于租赁私人产权的房屋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其租赁票据可通过下列途径取得:(1)具有票据的,由产权人出具票据;(2)通过中介公司租赁场地的,由中介公司出具票据;(3)出租房屋(场地)纳税证明。

3.对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残疾人的扶持为一次性的扶持。扶持实物的,也应计入扶持资金。对于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扶持。对于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又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以再给予差额部分的扶持。

4.对于2009年3月31日前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2009年4月1日后又重新办理执照的,如果其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没有变化,不予补贴;对于确因经营发展变更了经营地点、扩大了经营范围的,可按照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扶持。(1)可根据是否享受过个体就业扶持或社会保险补贴认定是否新办“执照”;(2)可根据街道(乡镇)残联或残疾人协管员、专职委员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3)通过工商部门查寻是否属于新办“执照”。

三、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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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镇户籍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农村户籍的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 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 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

4. 城镇户籍的,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农村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

5. 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

6.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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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扶持残疾人 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政策解释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解释:1.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在2009年4月1日以后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都在扶持政策的范围。2009年3月31日以前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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