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体。出厂的瓶装气瓶上有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2.7 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及压力管道用的管子、管件、法兰、阀门、补偿器、吊支架、安全保护装臵等,必须购买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布的有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并且有使用安全标记(AZ)字样的产品。
6.2.8 特种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要及时通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到货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查验设备随机资料,并对实物进行检查。
6.2.9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出厂的随机说明书、装箱单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必须携带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出厂的随机技术资料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保管。
6.2.10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装箱单逐一检点附件、备件、工具等,并当面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6.2.11 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特种设备私自开箱和拆卸封装材料,更不允许私自拿走使用说明书和其他原始资料。
6.2.12 对使用单位提出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由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验收,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归档保管。
6.2.13 对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对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做到标识清晰,质量文件齐全,确保安全质量的可追溯性。
6.2.14 如采购的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负责安装,在安装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6.2.15 对特种设备(或部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供应部门应及时联系相关制造单位予以妥善解决。 6.3 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
6.3.1 凡公司内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的单位负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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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管理部门要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并配合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改造、维修告之手续;同时告之矿内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准开工。
6.3.3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依法申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同时也要接受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在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6.3.4 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改造、维修所使用的设计文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企业内部验收时应提供改造、维修所安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等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以及国家规定的文件资料等
6.3.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完毕,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之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地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内部验收。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竣工资料及验收资料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技术档案。
6.3..6 验收小组由机械动力部、计划设计部、审计部门、供应部门、企管处、使用单位等单位组成。
6.3.7 验收小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矿设备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署验收结论,如施工合格,至此可以办理生产移交手续。 6.3.8 如果验收小组未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根据整改的要求,继续整改或修理,直到合格为止。
6.3.9 对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不应接收,使用单位不准投入使用。
6.3.10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6.3.11 经改造、重大维修检验检测合格的设备,要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持有关资料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6.4 使用与登记
6.4.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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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存放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
6.4.2 在办理使用登记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6.4.3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特种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6.4.4 设备登记后,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登记标志为使用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的标签)臵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
6.4.5 设备发生下列变化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申报表》,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设备转让或出租; ——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1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对压力管道停用6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6.4.6 《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Ⅰ)应包括以下内容:
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并经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4.7 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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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Ⅰ
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申报表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 使用证号 注册代码 变更项目 □安全状况变化 使用地点 有关说明 □改变用途: □改变介质: □改变使用参数: □安全等级变化: 停用原因: □停用 预计停用时间: 设备封存情况: □移装 □过户 □报废 新安装地点: 拟过户单位: 停用时间: □重新启用 启用时间: 重新检验情况: 提交的有关资料 □ 使用证 □ 检验报告 □ 注册表 使用单位意见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机构意见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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