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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
八、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证前(含施工许可证)业务等合法手续,承担公关职责,支付有关费用(规定由乙方支付的部分)的时间不应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九、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十、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发出委托其承包工程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估计需要的时间给甲方认可。
十一、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单位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及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
十二、乙方须在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乙方须负责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乙方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甲方明确的施工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指令。甲方不负责乙方未有充份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阻延。
十三、乙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最低标准,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十四、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宽度≥3米,混凝土强度等级C20,厚度150,路基要求压实)、管线的施工和保养(包括标段范围内的沉砂池、临时排水设施清理和修补,其费用已在投标总价中综合考虑),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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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五、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并在4天内提交。
十六、为了维持工程进度及在需要时修改进度计划表,乙方须在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物料供应有延误迹象时及时通知甲方。
十七、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甲方的认可皆不会解除乙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合同说明的完工日必须严格遵从。
十八、每月二十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投入机械设备、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进度款时间。
十九、乙方须于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及监理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指定供货人的供货)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的办法。
二十、在整个合同期间,若甲方有需要,乙方须每天向甲方提交报告,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包括指定分包工程)雇用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及整天的天气。
a) 每日报告的格式要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甲方认可。
b) 甲方若有工程顾问或其他代表派驻工地时,每日报告要经甲方的工程顾
问或其它代表审阅和签字。
二十一、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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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之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二十三、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详见本补充合同第十四章)。
二十四、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含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二十五、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十六、乙方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须在甲方安排的地方自行架设,并按整体工程的进度和甲方的要求而迁移,且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工地场地未必足够乙方使用,乙方须自行安排解决场地不足的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甲方提供的设施,乙方不能滥用或破坏。
二十七、乙方须配合监理及甲方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和委派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否则处以1000元/批次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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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除甲方书面准许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留宿(门卫除外),否则按200元/人进行处罚。
二十九、进行本工程与其他工程分界面上的一切未有说明为其他承包商负责的所有工作,包括界面衔接,修复等工作,凡未有说明为其他承包商负责或不包括在本工程内者,皆为本工程的一部份,必须达到本工程设计的全部技术要求的标准。
三十、对于设备材料(含甲供、指定供货合同材料等),乙方须作适当的贮存保管,并确保其不遗失和遭到破坏。
三十一、对于乙供材料,乙方须委托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公司办理所有本工程所需的进口材料商检等有关事宣,并承担一切费用。
三十二、乙方须自费补充因操作不小心、贮存不当 、或工艺低劣(不管是在最初安装时或是在后来拆卸再安装时发生的)而损坏的任何设备材料。
三十三、乙方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骚扰。风动钻机要装配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噪音地运转,并要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三十四、乙方在工程进行期间,须及时清除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设备材料等须运出工地。执行甲方的任何关于清除垃圾或整理工地的指令,直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三十五、在本工程进行时对已施工完成的部份工程做好保护措施,避免饰面遭受磨损,并在分段完成时复验和确保保护措施仍然妥当。
三十六、工程竣工后10天,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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