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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图审核:
(1)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2)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4.不进行地图审核的情形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4.2申请资料及审核结果(P172)[掌握]: 1.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见p172。 2.地图审核结果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地图审核的,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编发地图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批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的地图,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经修改后的地图可以公开出版、展示或者登载使用。
4.3地图审核内容及人员(P172)[熟悉]: 1.地图审核的主要内容
(1)地图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标准;
(2)地图表示内容是否含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内容; (3)地图所表示的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重要地理信息的准确性; (4)重要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5)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地图审核人员的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2)持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 (3)从事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的人员,要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安全审校上岗证书。 3.地图审核申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2)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地图审图号; (3)在地图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一式两份备案。 4.4地图审核的法律责任(P173)[熟悉]: 1.违反《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图号的;
(2)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3)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4)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5)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书的; (6)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定数量的罚款。 2.对地图审核工作人员的处理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3)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5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管理
5.1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与特点(P173)[掌握]:
1.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 2.地理信息系统的特点 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5.2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认定(P174)[掌握]:
认定地理信息数据是否属于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采用的数学基础、数据内容、生产过程及数据认定四个方面。 1.数学基础
(1)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平面坐标系,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确有必要时,可采用经依法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应采用1 985国家高程基准或1956黄海高程系,确有必要时,可采用与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的独立高程系。深度基准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2)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比例尺应采用国家基本比例尺;
(3)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地图投影方式,应为1:100万采用正轴等角割圆锥投影;1 : 2.5万~1 : 50万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按6度分带;1: 500~ 1:1万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按3度分带,确有必要时,按1.5度分带;
(4)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若以图幅为单元,1:500~1:2000分幅与编号按gb/t 7929执行;1:5000~1:100万分幅与编号按gb/t 13989执行。 2.数据内容
(1)测量控制点数据,应包括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天文点、重力点、gps点和其他国家基础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属性、点之记等;
(2)水系数据,应包括河流、沟渠、湖泊、水库、海洋要素、其他水系要素和水利及附属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3)居民地及设施数据,应包括居民地、工矿及其设施、农业及其设施、公共服务及其设施、名胜古迹、宗教设施、科学观测站和其他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4)交通数据,应包括铁路、城际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道路构造物及附属设施、水运设施、航道、空运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5)管线数据,应包括输电线、通信线、油(气、水)输送主管道和城市管线的位置及属性。其中,1:2000以下小比例尺可以不含城市管线数据,1:10万以下小比例尺可以不含输电线数据;
(6)境界与政区数据,应包括国界、未定国界、国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省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和其他区域界线(村界和自然保护区界)的位置及属性;
(7)地貌数据,应包括等高线、高程点注记、数字高程模型、水域等值线、水下注记点、自然地貌和人工地貌的位置及属性;
(8)植被与土质数据,应包括天然和人工植被的位置及属性。土质数据应包括砂地、戈壁、盐碱地、裸土地、荒漠和苔原的位置与属性;
(9)地名数据,应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地理实体名称、位置及属性; (1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是经过辐射校正和几何校正,并进行投影差改正处理的影像;影像可以是彩色的,也可以是多光谱的,有时附之以主要居民地、地名、境界等矢量数据;
(11)地籍测量数据,应包括地籍(子)区、界址线、界址点和其他重要界标设施的位置以及含有坐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和土地等级信息等的属性。1:2000以下小比例尺可以不含地籍测量数据;
(12)其他数据,应包括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施测的其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生产过程
(1)设计书内容; (2)数据源; (3)技术方法; (4)生产质量控制; (5)质检与验收单位; (6)仪器设备。 4.数据认定
数据认定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认定机构证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评定活动。
(1)数据认定应上交的材料:数据生产单位相应的测绘资质证明文件、数据生产设计书、数据经注册测绘师签字认可的证明文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文档资料;
(2)分级认定。大地原点,一、二等平面控制点数据,水准原点,一、二等水准点数据,天文点数据,重力点数据,aa级、a级、b级卫星定位点数据,1:2.5万~1:100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含测量控制点数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施测的其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认定,或依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上述以外的其他等级数据,由数据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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