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法第1阶段测试题1b
D.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申诉解决
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的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C.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8、按照同一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是( ) A.裁定管辖 B.级别管辖 C.专属管辖 D.地域管辖 9、由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 ) A.被告所在地法院 B.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C.原告所在地法院 D.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法院
10、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三.多选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当事人 D.证人 E.诉讼代理人 2、下列诉讼中,属于给付之诉的有( )
A.要求支付货款之诉 B. 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之诉 C.要求拆除违章建筑之诉 D.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E.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之诉 3、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是( )
A.公正 B.及时 C.自愿 D.平等 E.合法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管辖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C.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D.合同缔结地人民法院 E.任意选择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有管辖权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 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C.侵权结果地人民法院 D.侵权人居所地人民法院 E.前面四个选项的法院
四.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微观而言,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宏观而言,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他国司法
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4、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五.简答题
1、简述诉的种类和要素。
要点: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2、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要点: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只能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实行监督,方式是抗诉 3、简述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主管的关系。 要点:仲裁前置;二者选一
六.论述题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
要点:概念、适用范围、法定情形、法定程序、意义等
七.案例分析
1、[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2、[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
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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