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释义)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日均波动幅度,指过去6个月内合约标的或者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低价的比值的平均值。
(二) 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三) 合约品种,指具有相同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的集合。 (四) 合约类型,是指期权合约的权利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五) 认购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六) 认沽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七)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卖出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八)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基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的差值。
(九) 实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以及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十) 虚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以及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十一) 平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一致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十二) 合约单位,是指单张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数量。
(十三) 到期月份,是指期权合约期限届满的月份,包括当月、下月以及随后两个连续季月。
(十四) 权利金,指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资金。
(十五) 结算准备金,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十六) 维持保证金,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十七) 开仓保证金,指本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十八) 备兑开仓,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十九) 备兑备用证券,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被投资者提交用于备兑开仓且被本所日间锁定的合约标的。
(二十) 备兑证券,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已被实际用于备兑开仓并被中国结算进行备兑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
(二十一) 保证金开仓,指投资者使用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卖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
(二十二) 普通限价申报,指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期权合约,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期权合约。
(二十三) 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格转为普通限价申报。
(二十四) 市价剩余撤销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十五) 全额即时限价申报,指按限定的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二十六) 全额即时市价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二十七) 权利仓,指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未平仓持仓。
(二十八) 义务仓,指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及备兑开仓形成的持仓。
(二十九) 同方向总持仓,指同一合约品种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认沽期权义务仓的未平仓持仓,或者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认沽期权权利仓的未平仓持仓。
(三十) 同方向非备兑开仓持仓,指同一合约品种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认沽期权义务仓的未平仓持仓,或者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保证金开仓义务仓与认沽期权权利仓的未平仓持仓。
(三十一) 平仓,指投资者进行反向交易以了结所持有的合约。
(三十二) 成交量,指同一期权合约在单个交易日内单边买入或者卖出的成交数量。单边买入成交数量是指同一期权合约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备兑平仓的成交数量之和,单边卖出成交数量是指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和备兑开仓的成交数量之和。
(三十三) 行权指派,是指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的原则,从持有被行权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中指定实际需要履行行权义务的特定投资者。
(三十四) 协议行权服务,是指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的达到约定条件的期权合约为客户提出行权申报的服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时间准戳)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数值规定)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低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生效程序)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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