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
利用虚假广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只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六、串通投标罪
招标人可以构成本罪,但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加重情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后,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明知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贷款诈骗等,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照相关犯罪的共犯处理。
第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一)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6.组织或强迫他人卖血致人重伤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杀,只有达到间接正犯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学说一: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不包含伤害故意。 学说二: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包含伤害故意。
例 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但只有一处致命伤,查不清楚
是谁导致的。
按学说一,甲、乙不成立共犯,都不对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按学说二,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都对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三、强奸罪★★★★ (一)普通强奸
1.对象:女性。客观上强奸了幼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是幼女,按普通强奸认定。 2.行为:
(1)目的行为:狭义的性交行为。强奸过程中伴随的猥亵行为,只成立强奸罪。 (2)手段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明显难以反
抗。交易不算。
①暴力:对象:被害妇女。针对第三人实施,数罪并罚。
包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轻伤、重伤)。
注意:强奸罪不能评价故意杀人,当出现故意杀人(既遂、未遂)时:为了强奸——强奸罪
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为了其他目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如,甲为了强奸,对乙女实施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在乙死亡后实施奸尸的。成立强奸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甲为了强奸,对乙女实施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在乙昏迷期间奸淫乙的,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
②胁迫:任何方式、任何内容,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明显难以反抗。
③其他手段:灌醉、药物、熟睡、患病、孤立无援、冒充丈夫、利用治病、邪教、迷信等。 (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认识到是或可能是幼女 (三)加重情节 1.情节恶劣。
2.多人。加起来3人以上。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4.2人以上轮奸。共犯;2个以上男子都实施奸淫行为;共犯中,2个以上男子实施奸淫行为,所有共犯人(包括妇女)都属于轮奸。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故意、过失),死亡(过失)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使妇女重伤、死亡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重伤或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法益:妇女性的羞耻心。出于任何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 五、非法拘禁罪★★★★★
(一)现实自由说。将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在其醒来之前又将锁打开,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二)对象:具有人体活动自由的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三)行为:包括剥夺身体自由和身体活动的自由。
如,把人捆起来,扔到大街上。栓住他人的手指,牵着在街上走。 无形的方式:趁人洗澡时,把别人衣服拿走;
(四)成立犯罪对时间长短没有要求。瞬间的剥夺不构成。
(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适用于所有款。注意: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但如果还有其他方式的侮辱,还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六)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过失)。
数罪并罚:非法拘禁后,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实施超出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 1.债务:合法、非法,双方都认可的。
2.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A.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以杀害或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仍成立非法拘禁罪。B.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单方主张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向其家人索要财物,成立绑架罪;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成立抢劫罪。
3.他人: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否则成立绑架罪。 考法:
1.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负责任,实施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共犯。第三人以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参与进来,但对方根本不欠行为人的钱。第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六、绑架罪★★★★★
(一)对象:任何他人。自己不可能。
如,甲与乙串通,让乙给甲父打电话称甲被绑架,要求甲父拿10万元赎人。甲、乙构成诈
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行为:以实力控制他人,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着手:开始实施控制对方的行为,如暴力、胁迫、麻醉等。既遂:把人质控制住。
如,甲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
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因为收买后行为已经结束,没有实力控制的行为。
甲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当天晚上把乙关起来。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绑架罪。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乙,问出乙家电话。第二天给乙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要求乙父母拿1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甲后一行为成立绑架罪。因为拐卖妇女本身就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有实力控制的行为。
(三)为了绑架,把被害人打成重伤,成立绑架罪。绑架后,把被害人打成重伤,数罪并罚。
(四)结果加重犯(处死刑):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如果是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数罪并罚。绑架后,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仍然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但如果是警方自己判断失误,不属于。
2.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结合犯):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着手—放人),基于任何动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仍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但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绑架后有伤害、猥亵、侮辱、强奸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五)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卖儿童罪 除前两个之外,偷盗婴幼儿——拐骗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对象:妇女、儿童。出现对象错误时,实际拐卖的是什么,就定什么。
(二)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着手:开始实施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既遂:把妇女、儿童控制住。三种情形,把人卖出去才既遂:①出卖捡拾儿童②出卖亲生子女③收买后才产生犯意又出卖的 (三)加重情节 1.首要分子。
2.3人以上(加起来3人)。
3.奸淫被拐卖妇女。(包括幼女)狭义的性交行为,即使妇女自愿也算。实施其他猥亵行为,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该行为,符合强奸的,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结合犯)未考过 (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痹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为了拐卖)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对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故意、过失),死亡(过失)
为了拐卖妇女、儿童,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导致其死亡的暴力,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2)对其亲属:重伤、死亡(故意、过失)。如亲属阻止,将亲属打伤、打死。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包括港澳台。 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当没有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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