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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我会职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我市职业教育科研水平,经学术委员会审定、会长会同意,现将《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会秘书处。
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社科联,市教委,市教育规划办
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秘书处 2009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240份)
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职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我市职业教育科研水平,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职业教育领域各级各类院校开展的职业教育科研课题。
第三条 职业教育科研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改革服务。
第四条 职业教育科研要突出我市特点,创造我市特色;学会各会员单位应在职业教育科研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扎实; (二)申请人须具备指导课题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三)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四)以往承担的职业教育市级科研课题期满未结题,或其课题被终止研究,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职业教育市级课题;
(五)研究队伍组织合理,主研人员具有区县级及以上课题研究经验; (六)课题实验单位具备必要的物质设备条件。 第六条 课题申报材料包含(样表附后):
(一)《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申请〃评审书》; (二)《课题设计论证》(活页)。 第七条 课题立项程序:
(一)申报。遵循每两年一次课题申报原则,各单位参照当年下发的课题研究指南,结合实际选择申报课题。课题的选题,要以本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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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创新精神,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突出应用研究,大力提倡校本研究,力求通过研究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和学校内涵提升。
各会员单位和有关职业院校在选题后,认真填写“申请〃评审书”和“课题设计论证(活页)”,经所在区县职业教育学会审核同意(市属职业院校由所在学校审核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我会秘书处。
(二)评审。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分重大课题和一般课题予以评审立项。
(三)审批。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报会长会同意,由学会统一下达立项文件和立项通知书。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收到立项文件或立项通知书后,由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与学会签订《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科研项目合同书》,按照合同要求开展课题研究。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实行分层责任制、过程备案制和经费激励制管理。
(一)分层责任制。学会立项的市级重大课题(含市属院校的一般课题),由学会直接管理;立项的一般课题由学会委托各区县职业教育学会管理,学会应加强课题的过程指导与督查。各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督促课题研究的具体实施。
(二)过程备案制。各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重要研究资料,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我会将以简报或“课题年度实施状态统计表”予以通报。
(三)经费激励制。
1.学会立项的重大课题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研究资助经费,一般课题原则上学会不给予研究资助经费。
2.所有立项课经过程督查评估,其课题研究管理规范,取得较好阶段成果的,学会根据情况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过程奖励经费。
3.课题结题评审时,对研究质量和成果质量高的,学会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结题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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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批准立项的通知后,要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拟订实施计划,并及时将开题论证报告和实施计划报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开题论证:
(一)必备材料。课题负责人在申报的“课题设计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修改完善“开题论证报告”,制定出内容具体、步骤清晰、分工明确的“课题研究实施计划”。
(二)开题方式。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和研究需要,可采取会议开题、活动开题、展示开题、自主开题、资料开题等不同方式进行开题论证,重大课题原则上应由学会组织会议开题。所有开题资料须交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二条 课题重要活动的材料和重要阶段成果应以文本资料或电子资料的形式,及时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各课题每年度要认真进行年度总结,形成课题进展、阶段成果和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填写“课题年度实施状态报表”,由课题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查。
第十四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各课题的研究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督查评估,提出课题研究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学会批准后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七)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会同意后终止、撤消课题。 (一)超过三个月不开题或不送交开题材料; (二)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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