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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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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1〕1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

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 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 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

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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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

(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

(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规划图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并盖章。

四、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应包括:

1、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其中,跨市、县(市)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及其附图。

3、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其中,涉及化学危险品等重大安全事项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应提供风景名胜区主管机构的意见;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提供相应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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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可能对周边居住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选址初审意见之前,应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关材料及意见采纳的情况说明等应一并报送。

6、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工作要求详见附件2) 7、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初审意见。跨市、县(市)的建设项目,分别向沿线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初审意见。

2、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补充选址论证报告和相关工作要求,并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

3、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及其附图。

4、建设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也可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登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http://zw.jscin.gov.cn:88/lescms/websites/zw.jscin.gov.cn)”→点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在线申请”。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于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厅申请延期,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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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

2、重新填写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3、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出具的初审意见及其附图; 4、其他相关材料。

七、对于未经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违规取得项目批文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八、我厅《关于对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规[2005]12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下载路径:登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

(http://zw.jscin.gov.cn:88/lescms/websites/zw.jscin.gov.cn)”→点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点击“服务表格”。

2、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工作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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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1〕1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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