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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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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6:15:39

2.交通运输、邮政、建筑、基础电信以及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增值电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额,而是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截止到本销售环节的整体税负,该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额是纳税人计提的销项税额减去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扣减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和销售额。

(四)销售额的税务调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五、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进项税额的调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第2项所列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2项所列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4.按照上述第(二)款第2项第(1)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5.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六、应纳税额计算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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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运输、邮政、建筑、基础电信以及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增值电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额,而是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截止到本销售环节的整体税负,该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额是纳税人计提的销项税额减去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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