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充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 社会化考场考试设备(车辆、系统、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 1027-2012)的要求设臵考试过程音视频监管系统。
(二)建立考试系统信息修改审批制度,应有审批人、审批权限、审批范围等明确规定。
(三)建立数据库用户权限和密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数据库用户,并赋予仅能够满足应用要求和需要的权限;所有默认用户的缺省密码或空密码应已更改,密码组成应有一定复杂度。
(四)建立考试系统软件操作用户密码强度和分级权限管理,所有操作用户密码组成应有一定复杂度,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考试员等应有不同的操作权限。
(五)建立考试系统软件访问控制,所有操作用户只能在限定IP的设备访问考试系统软件。
(六)建立关键数据(考生信息、考试数据、考试次数、日志等)保护,考试相关数据应进行数据加密并防止非法篡改,登录用户的密码在数据库中应加密存储。
(七)系统登录、用户管理和异常操作等记录,信息修改应自动生成操作日志并防止被非法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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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数据库的备份功能,能定期备份考试系统数据,并根据需要恢复到最近的数据信息。
(九)有数据库的审计功能,对于考试系统数据对象的删改操作信息进行记录。
(十)考试系统软件,严禁有以下违规功能: 1、屏蔽考试扣分项; 2、修改考试成绩; 3、修改考试参数设臵。
(十一)考试车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强制技术标准。考试车车型应在全市教练车车型数量排名前三名的范围内确定(数量和车型以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定的为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社会化考场的流程:
(一)申请单位应向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或辖区交警大队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设立社会化考场的书面申请(含考场总体设计方案,以及拟使用的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型号)。
2、《南充市社会化考场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附件1)。
3、《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承诺书》(附件2)。 4、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须提交居住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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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关证明(查验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支队车管所或辖区交警大队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场地的使用面积和规划情况,对符合开办考试业务条件的,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局交警支队审核。
(三)经市局交警支队审核同意的,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考场建设方方可进行考场建设。
(四)考场建设方完成考试场地建设、考试设备安装和考试系统以及考试监控音视频安装后,向市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市局交警支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市公安局纪委、市局交警支队、新闻媒体、驾校代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交警支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局交警支队向省厅交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五)省厅交管局验收合格的,由支队车管所根据南充市考场布点规划及实际考试需求安排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八条 社会化考场应当在考试区域将考试工作流程、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以及支队车管所投诉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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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化考场应设臵导办服务台,提供饮水机、公用电话等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配备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的设备。
第十条 社会化考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场内务秩序,协助做好考试相关工作,确保考试秩序良好、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社会化考场及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业务工作规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严格、公开、公正、便民。
(三)严格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关于考试计划、时间、科目、名额、场地等工作的安排和调整。
(四)按时参加公安交警部门举办的业务工作会、培训会等日常性会议。
(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车串串”和惩治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可疑情况时,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积极履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社会化考场的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工作证,式样见《社会化考场工作人员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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