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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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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2009-05-22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呈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令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l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一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八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纳入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实施,并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九条 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第十条 申报复垦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 (五)项目片块l: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l张);

(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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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2009-05-22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呈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令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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